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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天天快资讯

来源: 央广网 时间: 2023-02-25 08:55:1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从2月24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已于2022年12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发 席立娅 摄)

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张艳玲介绍,《条例》立足内蒙古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充细化了相关规定。

《条例》压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应当主动与学校、幼儿园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安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条例》中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在家庭教育中需要履行的职责;强调了教育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结合内蒙古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条例》补充细化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比如,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树立良好家风、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陪伴沟通义务;在“家庭责任”“政府推动”“社会协同”三章中分别细化了家庭、部门和学校关注解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责任。

《条例》中强化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居住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妇联应当为城乡社区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支持。

针对家庭教育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条例》中增加了相关规定。比如针对农村牧区边远地区家庭教育薄弱的问题,《条例》鼓励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农村牧区边远地区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服务模式。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城乡社区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针对假期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无人照顾等问题,《条例》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社区、用人单位等积极承担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和因父母参与应对突发事件而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的托管服务工作,并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家庭教育有关工作。

标签: 未成年人 内蒙古自治区 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