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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聚看点】水利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 澎湃新闻 时间: 2022-09-01 20:50:29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近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用水权改革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


(资料图)

根据《意见》,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工作目标是,到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

到2035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什么是用水权?

推进用水权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用水权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用水权归属不够清晰、市场发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跃等问题。

什么是用水权?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广义上,水权是与水资源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既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也包括水资源使用权。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明晰水权主要是明晰水资源的使用权,也就是用水权。

在实践中,用水权主要表现为4种类型,而《意见》也对每类用水权的分配和明晰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一是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用水权利边界。二是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三是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地方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四是探索明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地方可根据需要,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通过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载明的可用水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已明晰用水权的主要用水户,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用水权如何交易?

《意见》要求,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一是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二是推进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节约下来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三是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灌溉用水户水权,用于重新配置或交易。

在推进以上3类用水权交易的同时,鼓励地方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创新水权交易措施。《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同研究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

用水权在分配和交易过程中如何监管?

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水权事关区域长远发展和用水主体切身利益,在分配和交易过程中主要有3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监测计量是取用水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是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的重要基础支撑。《意见》根据《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在重要断面、重要取水口配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地表水年取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原则上应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应有相应的灌溉计量条件作为基础,满足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

二是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综合考虑国土空间格局、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是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意见》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水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制定的统一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报告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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