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房产纠纷诉讼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什么样的房产纠纷可以直接诉讼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等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纠纷诉讼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1、房屋产权凭证;
2、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常见的房产纠纷包括哪些
一是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是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是、典当纠纷。六是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是房屋。
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到哪儿说理呢?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有如下具体办法解决:
其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其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其四,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房地产纠纷除通过诉讼或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外,对在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的纠纷,还可以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或发生纠纷时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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