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指引
“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部归集,全部公示。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信用中国”网站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公示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时,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凡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到各部门各地方相关平台系统,暂不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3.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范围
1.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2.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流程
信用修复,是指信息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信用平台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相应适当调整的过程。调整后该失信行为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或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实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企业只需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广东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信用办)审核决定修复的,信用中国网站、信用广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将同步修复企业信息
相关政策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