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的工作部署,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工作,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指南如下:
一、文件依据
1、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湛委办〔2021〕1号)
2、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成立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湛环函〔2021〕25号)
3、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营商环境整治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湛环函〔2021〕29号)
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湛环〔2020〕166号)
5、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流程(湛环函〔2020〕20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以下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要加快推进的民生重点项目;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成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专班,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电子档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环境需求,提前疏通影响环评审批环节,试行环评容缺受理(审批),缩短环评受理审批时间,简化环评审批工作程序,实行即到即受理、评估与审查同步,加快项目环评审批进程。
三、服务指南
(一)预先服务。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可依申请组织开展预沟通协调、预审查评估等预先服务,对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污染治理方案等方面给予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容缺受理。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等必要材料外,其他的申请材料均可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齐。对依法需要征求发改、工信、自然资源、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意见的,一律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在受理后统一征求上述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无需“跑动”征求意见。
(三)技术审查。缩短技术评估时间,进一步加快技术审查工作进度,对于位于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在不影响项目环境可行性结论的前提下,环境质量现状可引用园区规划环评中现有的有效数据,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可引用相关评价结论,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及委托的技术评估部门将不再对项目环评编制简化引用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四)批复办结。实行审议批复“马上办”,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在收到技术审查评估意见后,马上启动环评集中审议环节,作出审议结论后马上向社会公开拟审批决定,告知社会公众申请听证的权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听证要求的,在公示结束后马上批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送达审批决定。
(五)批后服务。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将建立项目环评批后跟踪档案,服务指导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投产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四、便捷措施
(一)提供业务指导,统筹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重大产业布局和增资扩产等项目,提前介入,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主动提供业务指导,发现存在可能制约项目落地的环境问题,提前谋划、统筹解决、做好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环评文件即时受理、即时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时间将压缩至法定时限10%以内。
(二)科学谋划建设,妥善处理环境制约因素。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指导督促项目优化选址选线,采取避让措施;对于确实无法避让须穿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线性工程项目,指导项目采取无害化方式穿(跨)越,其穿越选址唯一性和环境可行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一并论证和审批,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审批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一并对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无须重复组织开展穿越论证和审批。
(三)豁免简化手续,加快推进城镇升级开发。对于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及其周边配套的城市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等项目,一律豁免办理环评手续;对于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连接乡镇县市的三、四级公路、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次干道、改扩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以及公路道路配套设施等项目,一律实施环评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实行登记即备案,建设单位“零跑动”无需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评手续。
(四)衔接建设计划,助推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于位于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豁免办理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建设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可以先行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等非生产设施,在取得工业生产环评手续后再安装调试生产有关设备。
(五)试免专项评价,加快先进制造业投资建设。对于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汽车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金属制品等制造业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先进制造项目,土壤、声环境影响免于开展专项评价,报告表无需设置专章对土壤、声环境影响进行深入论证;污、废水纳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直接外排地表水体的,地表水环境影响免于专项评价,报告表无需设置专章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进行深入论证;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免于开展现状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大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可引用与项目距离近的现有有效数据;项目选址用地位于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内的,免于生态现状调查。
注:以上所说的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是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64 号)要求,已通过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按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工作,并编制年度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共享的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