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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常见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二)

来源: 时间: 2021-06-16 14:02:41

一、如何理解新冠疫情的“乙类管理 甲类防控”?

解答:

“乙类管理 甲类防控”,是针对乙类传染病中某些特定疾病而采取《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天气太热,我是否可以不戴口罩?

解答:

不可以。按要求佩戴口罩,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依据: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四)了解疫情防护和相关健康教育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

三、新冠疫情期间,社区通知我居家健康观察,但我偷偷跑出去,会有什么后果?

解答:

不按照要求居家隔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普法君在此提醒,防控底线不能碰,莫待追责悔终生。

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新冠疫情期间,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有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

根据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与影响大小,需要承担不同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五、案例

 

案例一:

2021年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月22日,吴某与家人从湖北返回广东河源,几天后吴某发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院经过初步检查后未确诊吴某感染新冠病毒,依规定通知吴某进行隔离观察。当日,社区工作人员到吴某住处,再次告知吴某需要进行隔离观察。吴某无视隔离观察要求,继续经营披萨店。2月7日,吴某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后吴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疫情防控期间,吴某拒不执行卫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离的严重后果,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