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常见问题解答及典型案例(三)
一、新冠疫情期间,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解答:
组织力量,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工作,做好疫情防治宣传工作。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二、新冠疫情期间,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解答:
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新冠疫情期间,政府是否有权征用酒店?
解答:
政府有权对酒店进行征用。如果酒店拒绝,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征用。
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新冠疫情期间,某小区出现确诊病例,政府要求该小区居民前往酒店集中隔离,居民是否可以拒绝?
解答:
不可以。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一)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及时做好健康信息申报,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案例
案例一:
尹某某于2021年5月12日从柬埔寨金边乘坐飞机到达广州白云机场,后专车接送至广东省佛山市指定隔离点集中隔离,5月26日下午解除集中隔离。在解除隔离后,尹某某通过更换手机卡、私自改签火车车次等方式逃避闭环转运、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返回衡阳县家中,造成闭环转运失败。
6月8日,衡阳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尹某某擅自更改自己行程且不主动申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6月8日,居住在海珠区洪德路某小区一个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需要全员居家隔离的燕某(男,35岁)于14时许私自撕开居家隔离封条,外出买烟;另一名居住人员肖某(男,35岁)于16时许私自撕开居家隔离封条,外出到一楼取快递件。海珠警方经调查后对上述两人违反居家隔离规定私自外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