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微速讯:矿主行贿超五千万,董事长为获立功线索行贿,行贿典型案公布
3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也是两部门时隔一年后,再次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5起案例中,有的是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还有的试图通过行贿获取立功机会以逃避法律追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受贿案件过程中,对相关行贿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审查等工作中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联动、紧密配合,并通过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加强源头治理。在依法严肃惩处行贿人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还依法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最大程度予以追缴,对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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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察时局关注到,近年来,中央层面多次部署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明确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去年4月,国家监委、最高检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安徽、湖南等多地检察院也会同监委联合发布了类似案例。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两高”报告也公布了相关办案数据。最高法工作报告显示,五年来审结行贿犯罪案件1.2万件1.3万人,严惩多次行贿、巨额行贿、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最高检工作则提到,五年来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震慑“围猎者”。
惩治行贿犯罪为何是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此解释,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二者相伴而生,共同构成腐败链条。只有一同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他建议,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不断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形成多层次惩治行贿犯罪的合力。
部分典型案例:
矿业公司负责人行贿超五千万,矿产资源领域现“家族式”腐败
察时局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第二次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超五千万,矿产资源领域再现巨额“家族式”腐败。
2007年至2013年,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人民币。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收购地矿公司股份、入股并经营某矿业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邓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721.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综上,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527.54万元。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2日,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江川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郭某某提出上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1年12月24日,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郭某某未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表示,矿产资源领域资金密集、利润巨大,行政审批环节多、权力集中,是行贿受贿易发多发重点领域,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矿产资源领域行贿受贿犯罪的查办。对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家族式”腐败,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董事长为获立功线索向辅警行贿,提供逃犯行踪被免罚
还有公司董事长为找立功线索向辅警行贿,获取并提供逃犯行踪后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14日,陆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10月17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上缴国库。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9年8月,缙云县监察委员会、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案件时,发现陆某某有行贿行为。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鉴于此前法院判决认定陆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现系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受贿案提请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9月5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月2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缙云县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缙云县监察委员会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9月29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某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陆某某违法所得4.82万元。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作出后,陆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对以行贿手段获取立功线索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的,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强化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罚当其罪。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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