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热议:一箭三伤!血亏235万元谁担责?券商业务员代客理财“惹火烧身”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业务员张某辉因“代客理财”亏损235万元,被客户田某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对此,北京社科院研究员王鹏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代客理财是监管层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部分券商业务员因获客压力大,出现“不择手段”满足业绩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存在投资者出于种种原因默许券商业务员代理客户进行操作。
王鹏指出,“代客理财”一旦出现亏损,尤其是大额亏损,就会出现“三伤”的局面。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投资者、券商和业务人员都要承担相关责任。对投资者而言,要承担财产损失的后果;对于券商业务人员来说,他们从业之前就有培训和考试,必定知晓不能做出相关行为;对券商而言,券商机构也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惩处,并对这一过程承担责任,其行业影响力、口碑、以及投资者的信任度都会在这一过程中有所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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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万元“打水漂”
判决书显示,田某霞自2012年4月起在信达证券处开立基金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口头委托时任信达证券理财经理张某辉代替其进行理财。2012年4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田女士累计投入1043万元,累计转出810.24万元。
田某霞称,张某辉谎称购买的基金系信达证券“内部基金”,“包赚不赔”。在为田某霞购买一段时间基金、获取信任后,张某辉擅自用田某霞的资金购买股票,并向田某霞编造基金认购金额、预期收益、认购时间、到期时间的表格。
前期(2012年4月至2016年7月期间),田某霞投资的基金收益均正常赎回。2016年7月后,由于股市下跌,张某辉无法按时赎回田某霞的理财产品。田某霞投入的432万元本金,仅赎回了197万元本金和8.65万元收益,剩余235万元本金及张某辉承诺的14.62万元收益没有赎回。
并且,田某霞称自己于2018年12月找到张某辉所在营业部领导后才得知,张某辉为田某霞购买的产品并非是信达证券的“内部基金”,而是市场正常流通的基金产品(2012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购买)和股票(2015年8月之后购买),并且之后购买的股票全部亏损。
田某霞表示,从整个资金对账单来看,张某辉大部分股票交易属于“低价卖出,高价买入”类型的交易。此种频繁的无效的交易为信达证券带来了大量的手续费,却导致了自己的资金损失。
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达证券及营业部、张某辉赔偿其损失249.62万元,并支付其相关资金占用损失。
业务员张某辉因旷工被解聘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于2008年8月5日获得证监会批复开业,营业部属信达证券在辽宁阜新的地方分公司。
2010年11月起,张某辉在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从事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12月,该营业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9年1月起解除与张某辉的劳动合同,原因系张某辉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下,旷工时间超过5天。
2022年4月25日,辽宁证监局对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及张某辉出具警示函。
辽宁证监局发现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二是对客户在电话回访中反映理财经理承诺收益的违规线索,未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三是在客户回访中存在工作人员诱导客户回答问题,未完整保存回访录音情况。
而张某辉则是在该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
一审法院认为,田女士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因是,田女士办理投资开户时,签署了《开户合同书》。《开户合同书》明确告知:不得全权委托营业部及员工买卖证券,不得与其有承诺收益或损失的约定。
在信达证券的电话回访中,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证券账户交给客户经理或证券从业人员代为操作是监管部门禁止的代客理财行为。
可见,田女士在明知张某辉作为证券工作人员,不得代客理财的情况下,仍然自行输入账户密码,委托张某辉代替自己进行理财,并在客服回访中对该事实进行隐瞒。
加之投资基金及股票等债券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故法院认为,田女士应承担自己财产损失的60%的责任,张某辉在明知证券法与执业行为准则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对田女士承诺预期收益,并代田女士进行基金和股票操作,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信达证券未完全尽到管理及监管职责,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辉赔偿田女士68.68万元,信达证券阜新解放大街证券营业部赔偿22.89万元,信达证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代客理财”现象暴露了公司风控缺位。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券商从业人员因代客理财被罚,也暴露了证券公司内控能力低下,风控体系堪忧。
王鹏认为,一方面,无论是机构还是业务人员都应该加强职业素养的提升,要树立相关的意识,不能突破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投资者教育也要加强。此外,除简单的处罚外,可以在信用角度对相关责任人或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