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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魏晋至宋律学的兴衰及其社会政治原因-全球微速讯

来源: 西西拉货哥 时间: 2023-01-05 08:31:42

古代律学自商鞅变法开始,“改法为律”的基础上逐渐演变为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律学也从此开始走向了兴盛。

到了魏晋时期,官府成立了中国古代唯一的官办法律机构。

但律学的存在却并未持续长久,在经过了宋代律学的发展之后,元朝的到来基本为中国古代的律学画上了句号。

但某一学派的兴衰却并不是一个朝代的更替就能够抹除的,近代有许多学者认为,古代律学之所以衰落,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北方少数民族的进入,也就是元朝的兴起所造成的。

可事实在,早在律学设立之处,曹魏的律博士就已经时存时灭,而到了南宋时期,律学更是名存实亡。

由此可见,造成律学衰落的是另有原因的。

因此,本文将根据律学演变的角度去探寻其背后兴衰的真正原因,并结合历代科举中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而揭示其律学对中国古代王朝的影响以及意义。

一、律学的发展进程

首先,朝廷之所以设立法律机构,其背后是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典狱之事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稳定,所需的人才也势必要经过专门的培养。

因此,从曹魏事情开始,律学就普遍设立在主掌刑狱的大理寺、廷尉等部门之下。

但却并非是一成不变。

在曹魏至宋朝这段时间,官方的法律培训机构也曾设立在国子监、太学等中央的教育机构之中。

也就是说,在这段时期中,国家对于究竟是要培养具备法律技能的专业人才,还是侧重于理论研究的法学人才。

前者主要是成为能判断刑狱案件的专业法官,而后者更偏向于传统意义上的,由发家思想演变形成的法学家,也就是具备法律思想的文官。

并且,这侧重在此后的每个朝代都有发生。

法家思想兴盛于秦朝,在秦朝时期,学习法令者以吏为师,也就是在其他官员的传授中学习律学知识。

而到了汉代,朝廷对官员的要求就更加的严格,必须要达到经、律兼备。

也正因如此,除了官方的教学之外,民间还出现了一批“私学”,其性质就如同今天的补习班。

东汉时期,民间对法律的研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造诣,史书记载当时的民间教学机构:“律有三家, 其说各异”。

由此也可见律学在汉初时的兴盛。

可早在西汉时期,律学的局面其实已经出现了变化。

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影响下,儒学思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而东汉的政治官僚也渐渐形成了重经轻律的风气,所说国家对律学的政策并未做出改变,但在整个社会思想的影响下,律学其实已经渐渐走向了衰落。

但随着统治者思想的转变,在曹魏时期,魏明帝曹叡就提出了“刑法者 ,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 之所轻贱;狱吏者 ,百姓之所县命 ,而选用者之所 卑下”的看法。

因此,他提议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律博士,用来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

到了隋唐时期,除了早期动荡之际,十六国中的后赵皇帝设立了设“律学祭酒”,以及后秦也设立过单独的律学博士之外,其余的国家就再无重拾律学之举。

到了两晋以及南北朝时期,南朝的律博士属于廷尉结构,而北朝的设立机构虽然没有明确的史书记载,但从文献中官员的官职来看也极有可能是设在了主掌典狱的廷尉之下。

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国家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而隋朝初年国家沿袭旧制,在大理寺中设立九品律博士,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创举。

也就是在各地方设立专门的律学机构,而这些学子也被称为律生。

但律学的再次繁盛并未持续多久,到了隋文帝时期,地方与中央的律学机构就已经被废除。

而这一变动一直持续到了唐朝,与隋朝相比,唐代的律学变动要更为频繁。

并且在纠结是否重兴律学的同时,律学所设立的机构也在发生变动。

唐高祖时期,律学隶属于国子监,但很快就被废除。

贞观六年重启之后,又在高宗时期再次被废,并且将律学重新划分到了大理寺之下。

但在四年之后,高宗又在国子监下置设新律学,仅一年时间又重回大理寺。

而根据《唐六典》记载,在唐玄宗时期,律学已经再度归属于国子监。

《礼十三 ·大学》记载,唐玄宗时期国子监的学生,学习律学已经成为了选拔的条件之一,并且还设立了名额的限制。

“年龄在 18到25 岁之间、八品九品官员的子孙及庶人”

从此之后,律学就一直设立与国子监之下,并且律生每年都要参加考试,若三次考试不合格或“六岁不堪贡者” ,罢归。

但唐朝的政策却并不是为了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这些律生通过考试之后,未必一定要从事司法职位,依旧可以由其他渠道参加科举。

也就是说,唐朝所设立的种种机构与考试,其背后的目的依旧是单纯培养官员的法律意识,而并非为司法机构输送人才。

北宋时期,根据《宋会要辑稿·崇儒三·律学》记载:“熙宁六年始设立律学,归属于国子监”。

也就是说宋初的思想与唐朝基本一致,但有一点不同的是,宋代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定员,所招收的对象既可以是官员,也可以是举人。

虽说仍旧以官员为主,但也为寒门学子研习律学打开了通道。

《三学看详文》曾记载 :“看详律学之设,盖欲居官者知为政之方。其未出官及未有官人,且当专意经术,并令入太学,乃学古入官之义 。今立法,到吏部人方许入律学。”

由此可见,北宋的官员要想学习律学,必须是已经获得一定出身和地位的人。

而北宋还有一点与唐代不同的就是,在重视法律思想的培养中,也重视断案能力。

虽然律学依旧设立在国子监之下,但已经将侧重点偏向于对文官进行全面的培训。

总的来说,从曹魏开始,律学主要是徘徊于究竟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还是培养具有法律思想的其他文职官员。

而北宋显然更注重后者。

律学的不断变化,显示的统治者对法律的思考,以及社会对律学认识的变化。

具体的演变进程将结合事实进行论述。

二、明科法的演变

在中国历代的封建王朝中,统治者无论侧重于宣传哪种流派的思想,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选拔官员,借以巩固统治,而律学的目的同样如此,科举制是寒门学子走向仕途最主要的途径,而唐宋两代明科法则是意在培养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

作为唐代的六科之一,唐中期的明法考试大致采用“帖”与“策”的形式,这种思想甚至一度影响了邻国日本,根据《唐六典》记载,唐朝前期,主掌刑狱的刑部至少有一名官员是通过明科法而为官的。

唐代的直官大多地位低下,而法直人员在其中却地位颇高,掌握着刑事案件的审理,手握生杀大权。

可大权在握的同时,这些法直官员的名声通常不是很好,由于其刻板教条的工作性质而经常被认为是“小人”。

北宋的科举与唐朝大体相同,明科依旧是其中之一。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中记载 :“明法旧试六场,更定试七场 :第一 、第二场试律, 第三 场试令,第四、第五场试小经, 第六场试令,第七场 试律 ,仍于试律日杂问疏义六、经注四 。”

由此可见,唐朝的明科被北宋继续沿用,但在此基础之上,宋朝将这种制度从一种可供选择,变为了官员们的必修科目,进一步提高了律学的地位。

到了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进行了明科的变法,废除诸科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明科的地位,同时设立了新明科法,考试的内容也主要设法条与判案。

唐朝到宋代明法科的演变过程,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吏通经”有了新的要求,从以往的不用试经,到鼓励,最后演变成为必修科目,要求正在逐步地提升。

但与此同时,法学的官员却愈发的难当。

当时,社会普遍认为学习法律的人是“下科”,即便同为官员但却依旧不受重视。

可即便如此,成为法学官员却依旧是国家提倡的主流趋势。

三、总结

综上所述,律学,明法科等思想的不断演变,与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并无直接的关系。

即便是在和平时期,出于对统治需要的考虑,当朝者依旧会对律学的地位进行更改与变动。

而“兴衰相伴”,在当统治阶级或者是时代不再需要律学,或者统治者的目的发生改变的时候,律学的地位也就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

参考文献

1. 钱大群.唐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2. 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

3.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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