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出售事宜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或推进承诺 海航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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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9月27日下发关于对海航科技、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鉴于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维艰,时任董事兼总裁朱勇,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时任财务总监于杰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维艰、朱勇、姜涛、向国栋、白静、胡正良、申雄、庞连义、薛艳、于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1年5月19日,公司发布《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修订稿)》。上述预案中,公司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承诺,协助公司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资产置入(以交割完成为准)公司。上述相关方同时承诺,资产置入应符合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拟置入资产应权属清晰,其置入应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且不可延期,并承担相关承诺的法律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提示性公告称,截至承诺到期日,相关承诺方未完成上述承诺事项。
另经查明,公司于7月1日公告称,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6艘散货运输船舶;于8月16日公告称,相关资产购买计划通过董事会决议。9月1日,公司公告称,相关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目前正在进行后续交接手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方案中对于出售重大资产后限期内置入资产的公开承诺,涉及公司后续经营发展和战略规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承诺方应当严格遵守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置入符合要求的资产。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慈航基金会、间接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控股股东海航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大新华物流作为相关承诺方,未按约定履行承诺,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上述行为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李维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朱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于杰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推动公司及时履行承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及其做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