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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收民事起诉状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涉可儿教育股权转让相关协议 并要求公司返还1亿元及利息-当前速读

来源: 界面新闻 时间: 2022-12-19 22: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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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11月21日公告,涉旗下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儿教育)70%股权转让事宜,公司作为被告于11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03民初611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回声、刘可夫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判令被告返还1亿元及相应利息(按照LPR利率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原告刘可夫、回声与被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可夫、回声关于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原告刘可夫、回声以人民币3.03亿元收购被告威创股份持有的可儿教育70%股权。后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刘可夫、回声与被告威创股份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4日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份额调整为 48%,转让价款调整为1.82亿元。在双方签订原协议后,新冠疫情即爆发并持续至今,该不可抗力对原告刘可夫、回声履约能力造成巨大影响,但原告刘可夫、回声仍努力履行合同义务,陆续支付转让款10,020万元。在原告刘可夫、回声自身经营受到疫情反复影响的同时,教育部又叠加出台了“双减”政策、“普惠制”改革政策,对原告刘可夫、回声的经营状况造成巨大冲击,原有业务持续萎缩,收入大幅下降,市场对行业前景持悲观情绪,原告刘可夫、回声已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考虑到双方的合作背景,本着解决争议的初衷,原告刘可夫、回声积极与被告威创股份进行沟通,希望妥善解决争议,但被告威创股份不顾股权价值已大幅贬值的客观现实,完全忽视原告方的合理要求,仍坚持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转让价款履行,但上述合同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原告刘可夫、回声明显不公平,且原告刘可夫、回声在客观上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协议书》《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刘可夫、回声支付的转让款10,0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标签: 威创股份 补充协议 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