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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古代很少有强奸案,真实原因让人难以接受-天天微速讯

来源: 王德友 时间: 2022-12-18 10:31:26

著名的儒家经典《孟子·告子》中有一句名言,“食、色,性也”,古人就已经认识到,吃饭和男女之事都是人天生以来的本性。

告子的观点说明了一个道理,“色”对于人类来说,这是自然规律,只要是个正常的人都有这个需求,这也是人类持续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既然是天性,强奸案就必然会发生。在社会制度、教育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必然是人口越多,发生的数量越多。但是,随着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强奸案的发生几率应该是比例下降的。


【资料图】

至于为什么有人说古代很少强奸案,应该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吧。

一、古代信息技术不发达,相关记录很少,给我们造成错觉

历史上能够记录在案的强奸案,如果不是个达官贵人,或者名人,想登上历史的耻辱柱他都没资格呀。而古代官府的案件卷宗,也很难保持到现在。查无实据,自然会给现代的我们,造成感觉上的错觉,认为很少,因为获得的相关信息就很少。

但是在现代,特别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终端,以及各类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让我们可以迅速获得哪怕发生在千里、万里之外的信息,即所谓的“信息爆炸”。哪怕发生在一个小村庄的案件,我们都有可能很快得知,在如此密集的信息轰炸下,感觉上就会觉得,现代这类案件发生的也太多了吧。

二、古代人口总数少,发生的总数量就少

古代的人口,少的时候数百万,多的时候,也就几千万。也就是到了清朝,才发展到了4亿左右的人口规模,到了现在十三四亿人口,强奸案发生的绝对数量,自然会有所增加。

这种情况下,完全看绝对值就有点不合理了。如果按照发生的比例来看的话,现代社会,因为法律的完善,教育的进步,和道德水平、自律性的提高,发生的比率已经大大降低了。

三、文明在发展,法律也在不断进步完善

根据一些中西方社会文化,以及法律发展的相关资料,关于强奸罪的来源,最初并没有保护人的概念,更多的是来自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在母系社会时代,根本就不存在强奸一说。那首关于原始社会好的歌,唱的就很有道理。

到了父系社会,私有财产出现。这时候,人们关心的是财产分配和继承权的问题。没有“强奸”一说,只有“通奸”,被视为共同的偷窃行为,双方都要被责罚。因为生个娃不是丈夫的,这个娃继承了财产,就是抢财产。

周代、秦汉时期,一直到隋朝,虽然做了乱伦和通奸的区别,但都认为是双方的过错,都要受到惩罚。特别是三国时更加严苛,《魏书·刑法志》,“男女不以礼交,皆死”。还去告人强奸,敢去么?估计跟老曹爱人妻有点关系,方便老曹作案呀。

唐朝,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强奸”这个词。《唐律疏议·名例》云,“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後遂和可者,亦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强奸的概念。但是,如果女子开始被强奸,之后顺从,男子得逞,那么,会被认为是“和奸”,即“通奸”。也就是说,女子一定要反抗到底,如果中途就范了,就是通奸。这还让人怎么去告状,通常都会得逞呀。

到了宋朝,再次进步。《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结婚的女子被强奸,可以不受刑法了,可以安心的去告发了。但是,别忘了,宋朝开始兴起了程朱理学,开始立“贞节牌坊”了。有名的包青天的传说中,就有贞节牌坊的故事,可以想像,受害人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声誉很少会去告发的。

宋朝《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这个就不多解释了,重点是十岁以下的女子,即使两情相愿,也被视为强奸,法律上的里程碑呀。而其跟唐朝一样,如果女子没有反抗到底,还是通奸罪论处,怎么告?受害人自己去找死么?

从元朝开始,到明清,强奸罪开始加重刑法,只要犯罪成功,基本上都是处死。元朝时,还划分出了多人犯罪的情况,《元典章·刑部》“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明朝继承元法,而且更加严苛,到了清朝更明确,“凡有轮奸之案,审实,俱照光棍例,分别从首定拟。”有了轮奸一说。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在清朝,估计能够告官的也就是这个比较多点了,告发人一般是“良人子弟”的家人。

元明清距现代较近,而且因为规定了妇人免罪的情形,史料记载的相关案件数量开始增加。但是,明清时期也是程朱理学的巅峰,人们所谓的“礼义廉耻”观念较强,通常情况下,告官的还是很少。

四、民间宗法制度

在古代的民间都有宗族自治的制度,而且一般都被官府认可。比如那些通奸可杀,强奸可杀,还有“浸猪笼”等等。很多案子都在宗族内部解决了,根本就不会去过于张扬,记录在案的就更少了。

五、有相应的排解方法,现在看来虽然非常不合理

古代的达官贵人,富商大户,三妻四妾是很正常的事情,即使看上了某个民间女子,强迫了,之后花钱了事了。

而且,古代还有各类合法的彩色店铺,可以去消费,特别是书生,还更受欢迎。通常贡院的对门就是彩店,相关的故事更是枚不胜数。

穷人呢,还有“典妻”制,现代看来都是糟粕,但是,在古代确实解决了不少问题。没钱娶妻,可以去租或者典,而且是签订契约的。甚至在一些地方,还有“共妻”制,就是“一妻多夫”,兄弟几人共同娶一个老婆。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

说白了,古人对于强奸的概念本就不清晰,发生了,通常认为双方都有罪,加上传统的道德观念约束,报官的很少,我们能看到的记录就更少了,才让我们误认为古代这类案件比较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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