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所收警示函 执业智度股份证券法律业务2宗违规-天天快资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王振、周德芳、叶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2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000676.SZ)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从事的智度股份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伦律所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31日,智度股份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所指派熊川、王振为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中伦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熊川、王振签字及中伦律所盖章确认;2021年1月7日,智度股份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所指派熊川、周德芳为经办律师,中伦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熊川、周德芳签字及中伦律所盖章确认。经查,中伦律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并未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中伦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智度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度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6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记载的律师列席情况与实际不符,中伦律所及指派的经办律师熊川、王振、周德芳或叶云婷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对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不实记载提出异议,所制作《查验记录》称相关未列席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实施了查验工作,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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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伦律所、熊川、王振、周德芳、叶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智度股份于1996年12月24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1亿股,持股比例30.63%。
官网显示,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拥有包括370名权益合伙人在内的2400余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八)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
(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三)违反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62号
关于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王振、周德芳、叶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王振、周德芳、叶云婷: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规定,我局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所)从事的智度股份相关证券法律业务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中伦律所在证券法律业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2020年7月31日,智度股份召开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所指派熊川、王振为本次股东大会经办律师,中伦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熊川、王振签字及中伦律所盖章确认;2021年1月7日,智度股份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伦律所指派熊川、周德芳为经办律师,中伦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其指派的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熊川、周德芳签字及中伦律所盖章确认。经查,中伦律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并未出席上述股东大会,中伦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智度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度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6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记载的律师列席情况与实际不符,中伦律所及指派的经办律师熊川、王振、周德芳或叶云婷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检查和验证义务,未对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不实记载提出异议,所制作《查验记录》称相关未列席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场实施了查验工作,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伦律所、熊川、王振、周德芳、叶云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法律执业质量和业务水平。同时,中伦律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