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谈判收购 一边搞内幕交易 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不能罚款了事
对于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处理不能只是罚款了事,还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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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在历经5个月之后终于水落石出。近日,赣锋锂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赣锋锂业在江特电机股票上进行内幕交易行为成立,公司将被罚没442万元,董事长李良彬、时任董秘欧阳明分别被处以60万元、20万元罚款。
赣锋锂业在江特电机股票上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资本市场还较为少见的。该公司一边与江特电机谈判收购事宜,一边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对方股票。在这里,我们不妨仔细看看赣锋锂业到底做了些什么。
由于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亏损,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当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当地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随后在当地政府推动下,赣锋锂业与江特电机接洽。当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良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满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当年7月,在当地政府组织下,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举行会谈。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良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当晚,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
不过,到了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这意味着,李良彬入主江特电机计划失败。
李良彬入主江特电机计划失败,这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不正常的是,赣锋锂业在与江特电机接洽、谈判期间,却在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内幕信息,积极进行内幕交易。赣锋锂业董事长李良彬一行是在2020年6月18日赴江特电机考察并就双方合作事宜进行交流,随后受李良彬决策安排,由欧阳明具体负责,“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于2020年6月23日至7月2日期间,共计买入“*ST江特”股票15677700股,买入金额26483753.18元;2020年7月8日至7月9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7632905.00元,获利1105283.92元。
由于李良彬、欧阳明均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此,“赣锋锂业”证券账户买卖“*ST江特”股票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内幕交易。尤其是赣锋锂业与李良彬还是内幕信息的主角,却直接从事内幕交易,这在A股市场实属罕见。一边谈判收购,一边开展内幕交易,这也足见赣锋锂业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恶劣。因此,证监会对赣锋锂业实施没一罚三的处罚,并对李良彬、欧阳明分别处以60万元、20万元罚款是很有必要的。
由于《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照《证券法》的规定,结合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性质,对赣锋锂业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还可以加大处罚力度。
不仅如此,对于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处理不能只是罚款了事,还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所明确的“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很显然,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是符合其中的(一)、(二)两项标准的。因此,有必要追究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的刑事责任。
股市不是《刑法》的禁区,既然赣锋锂业的内幕交易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上,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股市更期待《刑法》加大介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