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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离职后 向基金公司被追讨千万奖金!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 中国基金报 时间: 2022-12-07 15:45:32

基金专户总监追讨千万奖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劳动争议判决书显示,新华基金专户管理部门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陈某与公司对簿公堂,理由是遭遇公司“无故降薪”及拖欠工资、奖金,自己提出离职并提起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满而提起诉讼。

在诉讼请求中,陈某除要求新华基金支付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绩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损失外,还要求支付其2017年至2020年的奖金、提成合计约1373万元。


【资料图】

对此,新华基金则表示,其对陈某作出的降薪处理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制度规定,合法有效。员工的奖金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形成重大损失,不可能向员工再发放巨额奖金。

各执一词之际,实情究竟如何?来看详情——

专户总监:销售人员不承担风控职能

首先来看员工方面的说法:

陈某于2014年1月入职新华基金,2020年1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担任专户管理部门的副总监兼专户业务二部总监,月工资为54000元,执行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绩效工资30%。此外,陈某的工资构成还包括奖金及提成。

2020年3月,陈某的工资标准从54000元降至50500元。陈某正常工作至当年4月8日,次日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的事项为“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同日陈某到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陈某主张,新华基金无故对其降薪,且拖欠其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及奖金。新华基金应支付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8日的提成和奖金。

新华基金为何会对陈某降薪?据陈某称,其于2020年3月5日上午接到公司督察长微信语音,通知公司拟要暂停发放绩效工资,并降低一级职级和一级工资,理由是陈某销售产品存在或有风险。同年3月10日上午,陈某接到专户管理一部总监电话,再次通知其暂停发放绩效及降职降薪。在接到通知后,陈某当即产生异议,表示不同意以上处理方案

陈某主张,其担任新华基金专户产品销售人员多年,工作主要职责为完成专户产品销售规模和完成专户产品的销售收入。新华基金从未有过关于销售人员负责产品运营交易清算等岗位职责,更没有过销售人员要承担风险控制的职能。

陈某还提出,其所售产品已经经过证监会审查,产品也上市了。新华基金的制度不合理,因公司的风险控制部设定的风险指标不合格,相关的风险不是销售人员造成的。

那么,陈某追讨的奖金及提成数量究竟几何?按照陈某提供的新华基金相关奖励审批签报及沟通邮件等材料计算,陈某主张支付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提成工资364.3万元,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奖金308.55万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奖金700.12万元,合计约为1373万元。

此外,陈某还要求新华基金支付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及绩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开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等。

新华基金:构成重大风险事故

对于陈某“无故降薪”并克扣奖金提成的说法,新华基金却在诉讼中表示,降职降薪系“事出有因”。

新华基金主张,其公司与工商银行合作的产品都应该是非通道产品,需要承担风险责任,陈某在承揽时应告知委托人是非通道产品,但是要素表告知的是通道产品。陈某实际将本该做成非通道类产品的做成了通道类产品,新华基金因为已经与托管行工行签了协议,给托管银行造成损失,公司需要承担。

在风险管理方面,新华基金表示,陈某负责的东旭产品、团队成员郑某负责的永仁产品2019年1月需要降杠杆。新华基金曾开过会对陈某提出了降杠杆率的要求,但陈某没有与委托人沟通降杠杆率。

陈某作为新华基金的专户业务总监、专户产品承揽人及各方第一沟通人,应对其所负责的专户业务负有管理职责。最终,东旭债券的30支产品杠杆率超标及欠库问题的发生致使新华基金不得不向银行支付巨额利息。新华基金经过问责确定本次事故为重大事故,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陈某降一档工资的处理。

新华基金主张,不发放奖金是根据其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而非陈某的失职行为。公司考核奖励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只要有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无论风险事件是否因陈某个人过错导致,均不予发放奖金。

新华基金表示,员工的奖金来源于公司的利润,公司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形成重大损失,不可能向员工再发放巨额奖金。公司一旦出现重大风险,损失将无法量化,公司执行上述制度系合法形式经营决策权。

陈某和郑某计提的奖金激励共计2701.26万元,已经实发1157.07万元,未发放1544.18万元,其中未发放金额涉及东旭、永仁等74只重大风险产品激励共计119.56万元。新华基金因东旭债券回购交易及欠库问题支付利息3000万元,还将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在此情况下,新华基金暂停发放一切奖金并无不当。

根据新华基金提供的“新华基金2019年专户业务风险问责报告”,新华基金作为管理人持有东旭债券的30只专户产品在沪深交易所开展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杠杆率超标及欠库的情况,导致其公司面临12.09亿元(不含利息)的或有负债。专户业务二部员工陈某是该系列产品的承揽人,作为各方第一沟通人,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

新华基金称,相关专户事件导致公司面临极大的监管压力,债权类专户业务已停止开展,相关责任人为姜某、郑某、陈某。参照《员工业务差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责任人姜某、郑某、陈某、刘某降一档工资的处罚,自报告通过之月暂停发放每月的绩效工资,待全部风险产品处置完毕且未出现新增风险事件之后再根据公司损失情况酌情发放。

在问责依据上,新华基金提供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其中规定:各部门负责人是其部门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所有员工是本岗位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管理职责的实施。

法院: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

在提起诉讼前,陈某曾以要求新华基金支付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季度奖金、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淀区仲裁委提出申请。

海淀区仲裁委裁决:新华基金支付陈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合计3.3万元,并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陈某的过错认定,一审法院指出,即使陈某存在新华基金所主张的没有与客户沟通降杠杆的问题,新华基金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陈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达到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的程度。另外,庭审中新华基金主张陈某应知晓承揽的产品为非通道产品,但没有相关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对新华基金对陈某的过错认定不予认可,新华基金对其进行降薪处理确有不当。基于此,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要求支付2020年3月基本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的诉求,并判决新华基金需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25万元。

而对于陈某主张的千万奖金、提成,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基金《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规定,“奖金发放的前提是截止奖金发放日本人(所辖团队)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本案中陈某参与的项目确曾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依据上述制度规定,无论该事件是否由陈某自身业务过失所致,均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因此,陈某在此情况下主张奖金、提成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落地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不过,一审法院的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的认可。

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新华基金《专户业务考核奖励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经过民主程序,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陈某亦知晓该制度的规定。现陈某所参与的项目发生过重大风险事件,按照上述制度的规定,陈某确不符合享有奖金的前提条件,故对陈某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标签: 新华基金 风险事件 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