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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资讯:【投融资、碳中和政策动态】新规回顾与简析(20220801-0807)

来源: P3带路群 时间: 2022-08-08 07: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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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8月

文章来源:清控伟仕咨询

作者:VSTAM

清控伟仕咨询

投融资新规简析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

5.水利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碳中和新规简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融资

新规简析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

文号: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01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相关文章: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主要内容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政策亮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2、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3、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4、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5、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6、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7、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务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发改办环资〔2022〕64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名单》,经各地自愿申报、省级部门推荐、省政府审核、国家复核,确定北京市等60个城市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城市。

政策亮点

1、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重点建设规模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规范回收站点和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的绿色分拣中心、交易中心。2、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提质改造和环境监管。鼓励建设高质量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项目,探索航空器、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领域再制造项目。3、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并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等限制性政策。4、重点城市名单如下: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文号:交办公路〔2022〕35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5日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充分认识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助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政策亮点

1、围绕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沿边抵边公路、港航设施、机场、公路客货运站等重点项目,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平衡好建设和管护领域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尽可能多地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2、在通自然村组公路、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以及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的建设和管护等领域,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作业项目和作业环节,积极推广以工代赈。3、在前期工作阶段,有关项目要研究开展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预期成效,合理明确用工环节和岗位数量。在施工组织阶段,要压紧压实有关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各方在以工代赈务工人员质量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在项目建成后,要对以工代赈实施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在管护运营阶段,要在就业岗位设置和务工人员招聘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当地群众。4、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其中在重点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中实施的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提高到30%以上。5、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村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项目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用好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小型公益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政策。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文号:自然资办函〔2022〕1531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8日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7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黑土耕地保护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切实加强黑土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

政策亮点

1、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耕地数据与全国土壤普查七类黑土地土壤类型数据逐图斑套核,进一步明确黑土区内黑土耕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建立黑土耕地档案。2、将黑土耕地全部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红线任务,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逐地块上图入库,严格实行特殊保护。同时,综合考虑黑土区耕地保护需要、未来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分类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从严约束城乡建设无序蔓延对黑土耕地侵蚀。3、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耕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情况进行严格论证,纳入耕地踏勘论证报告;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说明落实“占黑土补黑土”、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情况,按规定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做到应剥离尽剥离,剥离后妥善储存,及时合理再利用。4、确需占用黑土耕地的,实行“占黑土补黑土”,原则上在本县域落实补充耕地,县域内确实无法补充的,在省域内其他黑土区落实。在黑土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充分利用建设占用剥离的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原则上补充耕地土壤类型应为七类黑土地土壤。

5.水利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水利部、中国农业银行

文号:水财务〔2022〕313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6日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水利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2022年7月26日,水利部、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为: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大商业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能力 。

政策亮点

1、支持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建设。包括引调水工程、水源工程、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等。2、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包括中小型水库、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老旧供水工程和管网更新改造、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等。3、支持灌区建设与改造。包括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新建大中型灌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小型水利设施标准化改造、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等。4、支持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包括流域控制性枢纽等工程、堤防建设和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病险水库水闸及淤地坝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区域治涝、洲滩民垸整治、山洪灾害防治、沿海防台防潮、水利设施灾后重建等。5、支持水生态保护治理。包括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资源超载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源涵养与保护、水美乡村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合同节水管理等。6、支持智慧水利建设。包括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水利行业信息化基础设施、水网智能化、取水监测计量、遥感监测、智能视频监控、水文监测预报、山洪预警、水利网络安全体系等智慧水利建设。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水利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确定的重点水利项目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45年,纳入省级相关水利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和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水利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贷款期限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具体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合理确定,宽限期可基于项目建设期合理设定。8、水利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一般执行20%,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社会民生补短板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可再降低不超过5个百分点。9、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水利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确定的重点水利项目,纳入享受差异化政策的总行重大项目名单管理,按规定对水利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并在客户准入、客户评级、授信额度等方面享受差异化政策。10、 探索通过债券发行与承销、股权投资、金融租赁、投资顾问等多种方式和各类金融产品工具,拓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渠道。 积极参与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水利有效投资。11、深化水价形成机制、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节水产业支持政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等改革。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碳中和

新规简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文号:工信部联节〔2022〕88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相关文章: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要内容

2022年7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为:着力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政策亮点

1、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与用能结构优化取得积极进展,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建成一批绿色工厂和绿色工业园区,研发、示范、推广一批减排效果显著的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工艺装备产品,筑牢工业领域碳达峰基础。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3.5%,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幅度大于全社会下降幅度,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工业能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努力达峰削峰,在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的基础上强化碳中和能力,基本建立以高效、绿色、循环、低碳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体系。确保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峰。2、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产业有序转移和承接;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低碳转型效果明显的先进制造业集群。3、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严格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4、强化能源、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纺织、造纸等行业耦合发展,推动产业循环链接。建设一批“产业协同”、“以化固碳”示范项目。5、有序推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煤炭减量替代。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加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园区集中供热、能源供应中枢等新业态。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加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园区集中供热、能源供应中枢等新业态。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6、聚焦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模式实施改造。7、培育绿色工厂,开展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及集成应用。实施绿色工厂动态化管理,强化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年度发展报告。建设一批“超级能效”和“零碳”工厂。8、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加快铁路专用线和管道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优化大宗货物运输方式和厂内物流运输结构。通过“横向耦合、纵向延伸”,构建园区内绿色低碳产业链条,促进园区内企业采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模式,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实施园区“绿电倍增”工程。9、深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1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可再生能源制氢,优化煤化工、合成氨、甲醇等原料结构。围绕电器电子、汽车等产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11、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利用评价。深入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形成基于区域产业特色和固废特点的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路径。12、围绕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工业流程再造、电气化改造、二氧化碳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示范工程。鼓励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发挥引领作用,加大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上的投资力度。13、利用大数据、第五代移动通信(5G)、工业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对工艺流程和设备进行绿色低碳升级改造。14、实施重点行业达峰行动、绿色低碳产品供给提升行动,实施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并开展试点示范,大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开展电动重卡、氢燃料汽车研发及示范应用。加快充电桩建设及换电模式创新,将水泥、玻璃、陶瓷、石灰、墙体材料等产品碳排放指标纳入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开展绿色建材试点城市创建和绿色建材下乡行动。15、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统筹发挥现有资金渠道促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套制度,统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电力交易等市场建设。16、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支持金融资源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审慎稳妥推动在绿色工业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引导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加强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的金融支持。

编辑:小颖 审核: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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