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头条!房前屋后的厕所、厨房经认定可获补偿
7月31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根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制定了《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8月1日起施行,并一同发布了政策解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细则》共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事项,办理提存公证的情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程序,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村民住宅分户办法,村民住宅补偿面积,其他建(构)筑物补偿的补偿,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换办法、程序等。
解读
▲工作职责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由区政府公告并实施
惠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够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就《补偿办法》规定的程序中涉及的工作内容按照职能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主要列出了9个单位的具体职责,其中镇级人民政府有19项职责。
▲青苗补偿
镇政府与权利人 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实施细则》第九条对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程序,根据惠城区补偿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并上图标注;
2.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
3.审核权利人提交资料,制作调查结果登记表。调查结果登记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4.调查结果登记表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结果确认表。补偿结果确认表应当由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资源所、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并在涉及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5.镇人民政府与权利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6.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等程序,支付补偿款。
▲村民住宅
乡镇政府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
《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实施细则》第十条结合惠城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延续以往的一贯做法,对村民住宅的认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安置房评估价
一次性签约补助 为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20%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本征地项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本征地项目没有安置房的,安置房评估单价参照征地项目同片区安置房评估单价。
安置房评估单价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审机构评审后,由区自然资源局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安置房的评估基准日应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评估基准日相同。安置房价格(平均市场单价)审定后,可适用于审定后当年内启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的同一安置点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
▲村民住宅以外住宅认定
条例实施前非本村村民向村集体购住宅用地建房可补偿
《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
在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非本村村民向村集体(含村、村民小组和镇、街道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住宅用地(已办理集体用地手续或者虽未办理用地手续但属于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进行了宅基地规划)上建造的住宅房屋,由权利人提供土地来源材料(如土地购买协议书、收款收据、宅基地规划、用地手续材料等),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照《补偿办法》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其他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重置价格加装饰装修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补偿
住宅门前屋后的厨房、厕所经认定后可给予重置价补偿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以下非永久性建(构)筑物经镇人民政府认定后可给予重置价补偿作出了规定:有报建手续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看护房、管理用房以及用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村民住宅房屋门前屋后合理的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如厨房、厕所等;在《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之日前建成,经营手续齐全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看护房、管理用房给予适当的装饰装修等类型的补偿;对于生产养殖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不给予装饰装修等类型的补偿。
非永久性房屋的补偿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其权属情况由权利人提出申请,村、村民小组进行核实、确认后,报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认定;涉及经营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还需经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后给予补偿。
▲乔木迁移
未自行处理的乔木迁移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明确对征地过程中涉及乔木迁移的,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原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由此产生的乔木迁移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采写:南都记者 杨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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