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 解决“全职太太”问题能靠“劳动合同”吗?
原标题:马上评| 解决“全职太太”问题能靠“劳动合同”吗?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广西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的一个提案冲上热搜:“建议让全职太太先生成合法职业。”
她认为,因特殊事由、特殊时期(3岁以下哺乳幼龄教育期,照顾失能父母、配偶等)辞职回归家庭承担家庭全职服务的成员,可享受工龄累计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全职太太(先生)成为舆论场的热频词,并在多个维度被公众审视、热议:职业选择、自我价值、两性关系,当然最受关注的还是权益保障问题。
相较于有清晰KPI考核,个人价值同薪资直接挂钩的职场,全职太太的“劳动成果”不仅难以量化或者说评判标准模糊,甚至还要承受社会和家庭的误解。其中一种具有相当市场的误读,是对劳动价值进行所谓“高低贵贱”的论断,认为由灶台、家务和孩子构成的家庭劳动不够高级或者说是为人妻、为人母应尽的义务,难以被纳入对家庭的显性贡献。
毫无疑问,这是对全职太太劳动成果的抹杀,是对其劳动价值的严重低估,而一旦夫妻关系破裂,这种低估对全职太太权益的损伤是致命的。近年来多名将此诉诸公堂的全职太太已印证问题的严重性和急迫性。如何保障,怎样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已进入公众聚焦的视野。在此背景下,通过建立职业权利保障制度保护全职太太的建议回应了公众关切,呼应了部分民意,可望对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评价产生正向引导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但家庭终究不是职场。家庭主要依靠伦理自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非凭一纸劳动合同维系。无可否认的是,全职太太头衔中的“全职”区别于职场中的既定概念:他们无法做到日常生活与工作在空间上的分离;也没有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时间限制;亦不受用人单位对脑力和体力方面刚性要求的约束。不受职场约束,却要求职业权利保障,这本身是一个悖论,也是对在职员工的不公。
再者,作为家庭成员,全职太太也有应尽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夫妻之间相互扶养,都是刚性的法律义务,全职太太无可例外,也应承担部分法律责任。那么如何把全职太太多付出的一部分劳动分割出来量化?如何制定与这部分劳动对应的劳动保障?家庭成员中谁来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无解的难题。
回归提案的初心,如何保障,怎样保障全职太太的权益还是要从建立相对客观的家庭工作价值评估,纠偏对家庭分工的认知,遏制打击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的角度出发,少一些“绝望主妇”,多一些柴米油盐的细水长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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