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取消固定停车位 上海一女业主“怒怼”业委会
东方网记者包永婷、通讯员贺美娟、朱正华2月9日报道:“停车难”是老旧小区的通病。上海金山某小区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变更小区停车位管理办法,不过这一方案却“惹怒”了业主王阿姨。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金山区首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
C小区建成年代较久,为妥善解决停车难问题,小区于2020年6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对《停车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小区决定对非产权车位采用取消固定停车位,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同年6月15日,业委会对上述业主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向业主公告。
然而,该决议却引发原本有固定车位的业主王阿姨的强烈不满,认为此举将对自身工作和生活带来较为严重的干扰。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王阿姨将该小区业委会告上了法庭。王阿姨诉称此次表决程序违规,存在发起程序不规范、开会过程不规范、投票现场混乱等现象,要求撤销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停车位管理决议。
业委会则认为,表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请。
法官审理认为,该小区业委会履行了听取业主意见的前置程序,送达、回收、统计选票、公示决议等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该决议的最终表决同意票数占83%,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多数决原则,因此业主大会的决议在程序上不存在侵害王阿姨合法权益的情形。
案涉决议采取的取消固定车位,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旨在有效利用小区停车资源,公平合理地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小区内的非产权车位本就应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的资源,统一实行无固定车位模式,更有利于保障每户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从王阿姨个人角度看来,决议内容或许并未使其个体利益实现最大化,但应当注意的是,住宅小区作为业主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共同利益体,不应仅强调个体利益而不考虑共同利益,否则个体利益最终亦难以保障。公平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案涉决议为缓解业主汽车保有量增加而小区停车位不足之矛盾制定,体现了小区业主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平等适用,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