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透露:将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立法
近年“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一些行业乱象也亟待治理,由此新业态新模式治理成为近年来全国两会的热点话题。
2023年全国两会将至,此前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建议是否得到回复?
(相关资料图)
南都记者注意到,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鲍守坤代表曾提出一份关于修改电商法的建议,其中涉及加强社交电商支付安全管理、完善新模式电商争议解决规则,以及完善电商服务机构监管等修改方向。
目前该建议已经获得市场监管总局答复。
回复中,市场监管总局表示鲍守坤的建议对修订《电子商务法》有重要借鉴意义。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吸纳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研论证,加强新业态新模式研究,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电子商务制度规则。
首先是社交电商支付安全管理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提到,目前《电子商务法》已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了定义,“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符合相关定义,受《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同时,《电子商务法》也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电子支付安全管理作了规定,社交电商经营者在提供电子支付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进一步明确: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至于新模式下电商争议解决规则,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目前《电子商务法》在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章节详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争议解决的相关权利义务,以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为代表的新模式电商经营者同样须遵守相关规定。
比如《电子商务法》第59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又如第63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不仅如此,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至于完善电商服务机构监管方面,可以看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对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依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细化直播营销中的广告活动各方主体的有关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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