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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速读:征求意见!广东将出台非现场执法新规,电子执法设备提前公示

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时间: 2022-07-14 17:32:32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7月14日,南都记者获悉,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8月7日。

据了解,该《办法》被列为2022年度省政府规章新制订项目。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一项改革措施。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要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资料图)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进一步提出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在执法实践中,有关单位存在大量的非现场执法情形,因此制定《办法》,是加强和完善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的制度保障,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经过反复论证、研究修改,广东省司法厅形成了《办法(草案)》,从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在线监管系统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应将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

纳入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其所提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与当事人非接触性的行政执法活动。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加强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非现场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运用非现场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能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不能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不得行政不作为。

电子执法设备使用前要公示

无人机执法要减少对居民生活干扰

对于非现场执法中的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明确要求要按照合法、科学、合理、必要的要求设置监控设备,依法开展远程监管。

对于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该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正式投入使用30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其他方便社会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于采用无人机进行移动监控执法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七点规定,比如实施前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由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涉及特定区域飞行等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批的,在开展非现场执法活动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批;移动设备布点、移动设备巡查路线应当相对固定。此外,移动监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尽量减少对居民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也不得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提供线上查询执法信息

不得限制当事人申辩权

南都记者获悉,《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专门一章就“当事人权利保护”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办法》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线上查询行政执法信息提供便利,并主动向当事人提供本单位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对于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公共母婴室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不得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采集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责任追究上,行政执法主体实施非现场执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而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他相关运维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导致数据泄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数据安全法》、《密码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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