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不到家,最高罚3万!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拟修订
快乐“买买买”,犯愁“收收收”,快递不送上门引发的纠纷事件越来越多,针对快递行业中的一些现象,1月7日,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单位、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一旦施行如何有效落地?律师有话说!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杨春梅律师(左)
上海萃群律师事务所 顾崟涛律师(右)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亮点?亮点一:针对现有快递不到家等问题,明确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对于收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与用户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同时,对于因用户原因无法完成快件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处理,需要产生原快递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资费的,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亮点二:针对因快递导致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就与用户个人信息相关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监管等,要求快递企业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亮点三: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薪资报酬、劳动保障、技能培训等进行了规定,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有助于快递企业提供高质量快递服务。
亮点四:提升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从快递企业设立、经营,到快递服务过程中的行为都赋予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2.管理办法一旦施行如何有效落地?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快件等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快递企业作为快递服务的提供者,应建立多元化的寄递服务、合理的薪酬考核标准,邮政管理部门也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新办法具有怎样的社会意义?现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并在2012年修改后沿用至今,其对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快递业管理法规制度,对现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更加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