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和实施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法规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全面解读。
防治耕地土壤污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耕地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条,从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对如何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科学、全面地解决我市耕地质量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如《条例》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耕地质量建设标准,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土地整治、土地复垦、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项目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应当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秸秆综合利用还田、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有机肥和高效肥应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技术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优化结构养地补肥,持续提升耕地地力;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农机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土壤酸碱平衡,控制水土和养分流失,增强保水保肥能力,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条例》还对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回收处理工作作了细致、全面的规定,如第十八条规定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交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加强城建档案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工程的真实记录,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房屋确权、地铁建设、解决纠纷、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及时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了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的范围,加强了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了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城建档案,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从源头上确保城建档案应收尽收。
作为一种重要信息资源,城建档案的利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查询、合法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切实保障了社会公众查询、合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档案馆(室)的相关职责,为进一步推动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促进城建档案资源开放与共享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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