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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晚报:依据“因果”合法理赔事故车辆

来源: 张家口晚报 时间: 2021-12-15 14:16:22

2018年10月4日,张某驾驶京N××××汽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冀G××××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 该京牌小型汽车的被保险人为某企业, 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 保险期间2017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 该企业申请法院对该小型汽车的损失进行鉴定, 得到结论是车损128880元。

保险公司认为, 部分维修项目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即128880元车损中并不都是此次事故造成的, 遂提出因果关系及必要损失额的鉴定申请。 可该企业却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 在此情况下, 鉴定机构依据车辆损失鉴定中的图片及某保险公司出险、 查勘时的照片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京N××××号小型汽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合理损失维修金额是53390元。

法院裁判, 案涉事故车辆系该企业购买的二手车, 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坏是否存在非本次事故所致提出异议符合常理。 在因果关系鉴定过程中,事故车辆一直由某企业控制, 其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 亦未能就损失系事故直接造成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损失维修金额为5339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 旨在对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进行填补,合同双方应当合理主张权利并善意履行义务。 在二手车及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 可能存在零部件自身磨损或其他情况导致的损失。 根据常识对明显超过合理损失或者存在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 不能善意履行义务的前提下 (如本案中某公司拒绝向鉴定机构提供车辆),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有关的诉讼权利, 并对各方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

标签: 事故车辆 履行义务 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