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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日报:被保险人意外受伤,两家保险公司谁来赔?

来源: 张家口日报 时间: 2021-12-15 14:15:59

被保险人王某意外受伤,因初诊时间与住院时间跨越两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两段保险期间,遂向两家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均被拒绝赔付。到底哪家公司应为王某的意外买单? 日前,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王某父亲为王某在某太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00:00至2020年8月31日24:00止;在某人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王某于2020年8月31日意外受伤到医院就诊, 因女生理期间原因, 推迟到2020年9月10日进行住院治疗。王某的理赔申请在二家保险公司处均被拒绝,某太保险公司辩称不排除被保险人出险时间为9月1日以后,某人保险公司辩称该案出险时间为8月31日,不在承保范围内。无奈之下,王某将两家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两份保险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告门诊治疗与住院之间具有关联, 应认定为同一保险事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 应由某太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 法院判决某太保险公司一次赔付原告王某医疗费24114元。

法官说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 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住院治疗系门诊就医的后续行为,之间具有连贯,所以将原告的就医时间8月31日确定为出险时间。在这里,办案法官提醒大家,随着商业保险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仔细甄别,让保险真正发挥为风险买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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