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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制定《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指引(试行)》推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规范化

来源: 石家庄市民政局 时间: 2021-12-10 16:58:35

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今年以来,石家庄市民政局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研究的工作要求,结合未保工作实践,探索形成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推动全省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提供了有力参考。
坚持专班推动,确保《指引》制定过程体系化
加强组织保障。为高质量完成省厅交由我市承担的“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研究和试点”工作任务,石家庄市民政局成立了由三级调研员赵益农任组长、由局儿童福利科、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签约律师、签约社工机构、专家学者为组员的工作专班,迅速开展研究试点工作。
厘清工作职责。专班人员根据工作分工,收集相关资料,详细梳理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法律依据,厘清了工作职责,制定了工作方案,为开展《指引》制定奠定了扎实基础。
确定《指引》框架。在全面学、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专班人员逐步制定完善了《指引》框架,按照“一区一县(市)”原则,确定桥西区、新乐市作为试点单位。专班人员到试点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与民政部门负责人、业务科室座谈,同时到乡镇(街道办)、村(居)与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进行沟通,掌握基层临时监护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在试点任务交办30日内形成了《指引》初稿。
坚持专业带动,确保监护服务过程科学化
《指引》共分13条41项,其中第1条到第3条明确了开展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的范围、政策法律依据、工作原则和要求,第4条、第5条明确了需要开展临时监护的对象和情形,第6条到第12条,对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接收、评估、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收留抚养、送回、回访和档案管理等各个流程进行了规范。
本次《指引》在制定过程中,强调将“评估”环节前置,对接收到的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在安置前通过“评估”进行妥善安置。《指引》中明确,“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民政部门自行评估时,应由3名以上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在编工作人员组建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时,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评估负责人应当持有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称。”通过专业人员对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精准评估妥善确定其安置方式,过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
坚持协调联动,确保监护管理过程规范化
《指引》中还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流程图》,明确了接收、评估、抚养、送回等环节,流程清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全过程闭环保护,实现了首尾呼应,跟踪回访,动态管理。在发挥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第三方机构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过程中的职责和作用,各部门协调联动,按职责有序参与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过程,既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协调配合,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基本权益。
《指引》自5月20日印发以来,石家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严格按照流程对接收的26名儿童进行了救助保护,已帮助9名儿童回归家庭。正定县、晋州市、桥西区等六县(市、区)依据《指引》妥善处理了8起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侵害问题,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标签: 临时 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