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榆次: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依法督促履行赡养义务
经调查,某村村民李某某,男,85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生活能力。老人生有三女一子,三个女儿成年后,远嫁外村;儿子李某兔10余年前离开本村,很少回村,未尽过赡养义务。2020年9月,李某兔得知其父生病后,将其父带至医院治疗,仅陪侍半天,趁老人输液行动不便之际将老人的银行存折、户口本等物品全部拿走,置老人住院治疗于不顾,离开医院后,一直杳无音讯。
干警将了解的情况进行了汇报,耿强社检察长要求从快、详细、全面、客观地办理案件。通过询问乡司法所所长、村干部、村法律明白人、李某某本人及其女儿了解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并调取司法所老人多次求助的材料及其户籍信息。由于李某兔已离家10余年,且不与村民联系,通过动员乡村干部、公安民警、该李的同学朋友寻找其踪迹,经多方努力,最终确定其住处。
为修复父子间的亲情,检察干警、乡政府、村委会人员共同做其思想工作,从释说理到世俗人情,既摆事实又讲道理。经过苦口婆心地劝解,该李从刚开始的抵触情绪到后来坦露心结,再到放下心中的芥蒂,直到最后懊悔不已,连连保证要主动孝敬其父。
在征得老人意见后,在乡司法所和村委会见证下,我院干警责令李某兔出具了《履赡养义务承诺书》,要求将拿走其父的户口本、银行存折等物当场归还,并要求按月支付最低100元的赡养费,承担照顾其父的义务,直至给其父养老送终。之后我院依据《村民委员会组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村委会送达《协助督促行赡养义务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协助督促村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并建议村委会大力宣传村规民约,激励孝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办案中,检察干警通过开展释法说理,详细讲述《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中关于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既通过法律途径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硬性约束,又通过调解、释法说理对子女进行感化教育,在有效解决失能老人老无所依、老无所养问题的同时,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助力了乡村法治治理,把落实“六稳”、”六保”和省、市委“三零三治”创建工作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