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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在全省率先试行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

来源: 新乡网 时间: 2021-12-13 15:01:35

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力推进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日,我市作为全省试点,率先试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卫滨区、红旗区、辉县市、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为首批试点单位。

即日起,试点单位面向申请人首推采用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即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坚持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申请法律援助的,依照现行有效的规定予以准许。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承诺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知悉诚信承诺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的制度。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适用情形。申请人申请诉讼代理、辩护及非诉讼代理、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法律援助时,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后果的,适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

(二)不适用情形。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无需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说明并承诺,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需核查:

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法》第32条规定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定情形。

2.申请人属于《法律援助法》第42条规定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四类人员。

3.申请人属于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或属于河南籍军人军属。

采用诚信承诺制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在法律援助机构一次告知申请条件、范围和要求后,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法规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签署《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怎样对申请人采用诚信承诺制进行监督

申请人以诚信承诺方式获批法律援助的,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监督:

1.案件承办人报告。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2.公示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后,在所属省辖市司法局官网和本地法律援助相关服务大厅公示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为30日。

3.数据推送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受援人法律援助信息提供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台,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使用、比对。

经核查认定申请人存在承诺不实的情况,怎样惩戒

1.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案件已经办结的,无需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2.法律援助机构将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在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台进行政务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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