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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锁等32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09 18:05:42

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梁某锁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14项罪名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梁某锁先后非法在方城开发商品住宅楼对外出售,攫取巨额违法经济利益,为其违法犯罪组织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通过对被占地周边群众进行欺压残害,进一步确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了以梁某锁为首的以张某芳、梁某雪、张某源、梁某印、包某欣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2013年6月,被告人梁某锁伙同被告人贾某强、王某超等人设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高利放贷等违法金融业务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亮队”、辱骂滋扰、言语恐吓、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质组织特征,属于黑社会质组织。

法院判决:根据本案的案件质、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锁、张某芳.....马某昆等32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锁、张某芳等人均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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