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法院:公交车司机开合门不当导致乘客摔伤 法院判赔
公交车是许多市民交通出行的首选,大多数公交车的共同之处之一就是上下车门的开合由司机掌控。然而,一旦车门开合时机不当,可能会导致乘客受伤,严重时还会造成交通事故。12月1日上午,在全国第十个交通安全日即将来临之际,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走进卧龙区公交公司,对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为近百名公交车司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1日11时许,韩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公交车,张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到站时未停车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又迅速关闭车门,致使韩某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撞后摔倒在地,造成韩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因韩某与张某所在的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在赔偿事项上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韩某遂将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130204.36元。
公交公司认为,该案件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下车,也有过错。
巡回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澄清了案件事实。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庭审现场秩序井然。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但不对本车及本车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负责。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因未遵守交通法规,在车辆到站后不停车且在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导致原告韩龑下车后摔倒在地,造成受伤。该损害结果是被告驾驶员违法行为导致原告下车后摔伤的整个过程的延续,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已转化为第三者。原告韩某上车交纳乘车费用后,其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的损害是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故本案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另,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就本次事故存在在两个过错,一是车辆到站后,没有按规定停稳车辆,而是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又迅速关闭车门,此行为明显具有安全隐患和重大过错;二是在车辆到站后,驾驶员对车内乘客下车情况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原告韩某自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到约定的目的地,且原告作为乘客并不能掌控车辆,因此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遂当庭判决:被告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向原告韩某赔偿经济损失111072.43元及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牛娅提醒大家,城市公交车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城市的经济发展,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一辆公交车就是一块流动的文明橱窗,代表着一个地区的形象,直接折射出一座城市的文明。交通文明,人人有责,因此,司机要做到文明驾驶,乘客要做到文明乘车,共建城市文明,共享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