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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自家人,赔不赔?

来源: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2-09 17:46:47

“我的第二期医疗费由谁出?”渑池县居民胡某某手持诉状来到法院,将因交通事故给他造成伤害的白某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等告上了法庭。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某二次手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291.69元。

原来,在那个寒风料峭的2019年2月25日,两辆渑池县的大货车,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S201省道上不幸相撞,造成驾驶豫MX75号车辆的司机胡某某受伤住院。经中卫市沙坡头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驾驶豫MX19号车辆的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14日,胡某某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接受了脊柱内固定装置取出的二次手术,住院17天,住院费用及二次手术损失共计31291.69元。渑池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理该案后,经仔细查阅相关案件资料发现,胡某某所驾驶豫MX75号车辆和白某某所驾驶的豫MX19号车辆的实际车主系张某某一人,两车均挂靠在三门峡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且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在保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白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胡某某驾驶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胡某某受伤,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某对事故不负责任。因豫MX19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该车辆实际经营者被告张某某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意识,让谁也不用赔!

标签: 交通规则 安全意识 保险公司 第三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