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婚姻有离婚冷静期吗?具体办理有哪些特殊规定?
问:11月22日,台湾艺人大S与北京人汪小菲宣布离婚。涉台婚姻有离婚冷静期吗?办理离婚登记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从上海涉台婚姻离婚登记的条件和业务管辖范围来看,如果原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且双方至少有一方保留在中国内地户籍的,需经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
咨询与办理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民政局官网咨询。联系方式有:
1.受理电话:(021)64325088(人工)、(021)96999888(语音24小时)、(021)64325087(语音24小时)、(021)12345(24小时);
2.时间:周一、周三、周四、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周二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15:00
办理时需要双方本人至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离婚登记室办理。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周三、周四、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周二下午13:30-1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离婚登记确认条件
根据规定,上海涉台婚姻离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
6)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满三十日但未超过六十日,双方仍要求离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满三十日或已超过六十日,前来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2)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3)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且双方均注销内地户籍的;
5)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6)一方当事人无法用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译的,应提交双方都认可的中外文离婚协议书;
7)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婚姻状态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台湾办理离婚手续后回到上海生活,需要台湾的离婚判决书在上海法院申请认可产生效力才能修改婚姻状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台湾法院判决书在大陆生效使用经过大陆法院的认可。
办理流程如下:
1.办理判决书公证核验续。持台湾法院判决书到台湾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并说明在上海使用,经两岸公证核验流程,在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进行公证书正副本核对后使用。
2.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和通讯方式,请求和理由,申请认可的台湾判决书执行情况等。并附上台湾判决书、有关公证书及核验证明等。
3.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就可以带着台湾判决书和上海法院认可文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上婚姻状态。
(来源:随申办办理指南、沪台通微信公众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