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预售新规征求意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11月4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等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稿明确,监管银行通过北京银保监局金融专网与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上签约和入账信息。购房人将定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首付款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后,方可完成拟购房屋的认购书网上签约、售房合同网上签约等功能。
意见稿称,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中标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如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项目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意见稿称,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二)项目用款计划;(三)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及监管协议。
意见稿指出,项目用款计划按照地下结构完成、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首次登记完成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项目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7层以上(含7层)10层以下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拟预售楼栋中最高楼栋为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的,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 “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自身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完成首次登记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监督管理层面,意见稿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暂停违规项目的钥匙盘网上签约服务功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存、支取、使用预售资金的;
(二)以收取预付款等其他款项为由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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