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公共场所受伤谁买单?
经济发展,生活丰富,逛街购物三两好友享受休闲乐趣,超市采购油盐糖茶充实生活品质,办理银行业务规划家庭理财,嗨翻游乐场欢度亲子时光……但是,你是不是也遇到过,在公共场所办事、购物、游玩时,被堆积的杂物绊倒,因路面湿滑摔伤,在场所内受到他人侵权……
在公共场所受伤,谁来为我们买单?
今天,京小槌来为大家聊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那些事。
案例一
逛街购物被鞋盒绊倒
购物中心和鞋店共同担责
案情回放
申某在购物中心B店专柜区看鞋,被地上的鞋盒绊倒,随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臂桡骨头骨折。
申某起诉称,B店在试鞋凳一侧摆放鞋盒数量较多,导致自己绊倒,要求购物中心和B店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
购物中心辩称,已与B店签署合作协议,由B店对自己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申某摔伤是在B店范围内,不是在购物中心管理的公共区域内,不同意赔偿。
B店辩称,申某路过时,有顾客在试鞋凳上试鞋,顾客备选的鞋子码放在鞋凳一边,并没有堵塞卖场正常通道。
申某由于疏忽大意碰倒码放整齐的鞋盒,摔倒受伤,店员第一时间将申某送医就诊,而且为申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用,故不同意再向申某赔偿其他费用。
另外,即便要赔偿,也应该由购物中心赔偿,自家店铺属于内铺,非独立空间的布局,购物中心作为商厦整体管理者,有责任承担商厦整体的安全维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购物中心和B店属于联营关系,事故虽然发生在B店区域内,但购物中心作为联营一方,应与B店一起对营业区域内的秩序、安全承担共同管理义务。
虽然双方合作协议中约定因B店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B店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但该约定是购物中心和B店对于事故责任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以购物中心和B店对于申某在购物期间所受的损害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申某作为有购物经验的成年人,在看到叠放的鞋盒后没有绕行而是径直迈过,造成自己被绊摔伤,未能尽到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购物中心和B店作为专柜区域的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清理致使试鞋凳周围的鞋盒叠放过高,导致申某摔伤,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申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购物中心和B店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京小槌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
本案中B店以不是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来免除自身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鞋店与商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京小槌提示
购物中心、商场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因物品堆放、地面湿滑、电梯运营、人流拥挤等因素造成顾客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
即便多数情况下是因为顾客疏忽大意受伤,但作为经营管理者,也存在未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等不规范行为,故而导致购物中心、商场面临赔偿的概率较大。
因此,不论是购物中心、商场的管理者,还是具体商铺的经营者,都应该尽到合理、审慎、全面的管理义务,做好自己负责管理、经营区域内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同时,顾客也应合理注意自己的购物安全,不扎堆不哄抢,顺序排队礼让,如遇路面不平、湿滑处提前选择绕行,切勿掉以轻心。
案例二
结账区被逆行顾客撞到
超市承担补偿责任
案情回放
老宋在超市排队结账时,被拉着购物车逆行的孙先生撞到,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骨折。
老宋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被撞,故将孙先生和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并要求超市承担补充责任。
超市辩称,老宋是被孙先生撞伤的,事发时地面干净整洁没有任何污渍和水渍,超市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故不同意对老宋进行赔偿。
孙先生辩称,老宋是拉着推车路过超市地面的一个小坑时,被自行推的小车绊倒。当时自己距离最近,出于爱心扶起了老宋,但是他摔伤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老宋排队等待结账,孙先生从收银台出口进入超市,在明知可能与老宋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仍试图从狭小的空间通过,最终导致老宋倒地,具有一定过错,应对老宋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收银台排队区域摆放了密集的货架,排队人员拥挤,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排队结账的人群进行疏导和分流,且在孙先生从出口进入超市时并未劝阻和引导,故超市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老宋所受损害承担补偿责任。
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老宋与孙先生身体接触时有后退动作,但无法证明孙先生与老宋的身体接触行为,直接导致老宋后退摔伤;同时,孙先生的逆行行为必然导致老宋让行后退,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孙先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老宋与孙先生各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赔偿老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在孙先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时,超市对老宋承担2.75万余元的补偿责任。
京小槌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首先,老宋的损害结果是由于老宋本人和孙先生的行为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非超市。
其次,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不作为的行为是孙先生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因此,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对老宋的损害结果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超市的过错程度,故以超市在50%的范围内对孙先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京小槌提示
老宋与孙先生的身体接触是老宋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和终极原因,而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但非原因,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目的是为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提供另一种途径和保障。
且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超市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的孙先生进行追偿。
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的超市,应加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应以醒目文字、图案作出警示,对于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和地段,应安排工作人员在场引导和分流,对于不按秩序规定进出卖场的顾客,应及时进行适当劝阻和纠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力度、定期高质完成对员工的培训,大力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
而作为消费者,在要求超市、服务人员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也应管理好自身行为,遵从超市管理规定,不推搡不哄抢,错峰购物、有序排队,做文明、理智的消费者。
案例三
疫情扫码老人跌落台阶
银行尽到义务被判无责
案情回放
老徐到银行存款,疫情期间需要扫描健康宝登记才能进入营业厅,营业厅门口台阶上排队人较多,工作人员告知老徐去台阶下扫码。
老徐下台阶时踩空摔倒,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老徐认为自己是回头观看工作人员指示时踩空台阶,若非工作人员要求返回台阶下扫码,自己不会摔倒,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银行辩称,老徐摔倒的位置是营业场所之外的台阶,工作人员是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告知老徐进行扫码登记,并未与老徐发生身体接触或争执。
老徐摔倒后,出于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老徐就医。另外,老徐是下台阶时一直低头看手机导致踩空摔倒,故不同意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徐摔伤是下台阶时未仔细察看路况、行走不慎导致,与银行是否指挥门外扫码无关,且台阶不存在残破、维修、积水、湿滑、堆积杂物等影响安全的情形,在案证据也未发现银行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老徐摔伤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老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京小槌说法
按照新冠疫情的防控要求,银行需对客户进行限流、测温及信息登记,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银行,应主动在门口设立提示牌、指派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和指导扫码测温,并对可能预见的危险积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对残破、积水、湿滑区域及时维修、清扫。
当从行业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看,银行已经尽到相应义务,但仍阻止不了损害发生时,法律也不会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过分苛责,在老徐由于自身原因摔倒时无权要求银行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对于老徐这类年纪较大的客户,出于安全考虑,也尽可能在家人陪同下前往银行办理业务。
京小槌提示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公共场所的物理范围也急剧增大,公共场所、营业场所保持安全稳定,才能充分发挥其丰富人民生活、方便群众文娱的价值。
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责任意识,夯实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尽最大努力达到甚至超过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通常合理的安全保障标准。
另一方面公众也应加强对安全意识的重视和防范知识的了解,自觉管理好自身行为,举止文明、言行得体,不拥挤不起哄,礼让和照顾老人、孕妇、孩子,注意观察公共场所周围的情况和识别警示标志,做遵纪守法、理智理性的好公民。
供稿:房山法院
编辑:王丹凤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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