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引出案中案
“4间房屋外加168平方米院子,租赁70年,租金3万。”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监委在黑林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时,镇驻地黑林村与陈某签订的一份房屋土地使用租赁协议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经查,这份协议于2010年3月签订,租金每年不到430元,仅为附近房屋租赁价格的十分之一,且没有村集体商讨的记录。
检查组决定先进行实地查看。在黑林村,检查组发现这是一处紧邻村部、有四间老屋的宅院,位置不错,房主姓刘。
“合同上写得很清楚,房主明明是陈某,怎么改成姓刘的了?”带着疑惑,检查组在与刘某闲聊中得知,房屋系刘某2019年以27.5万元从陈某手中购买。
“陈某无房屋所有权,为何能卖?”
“陈某卖房,村里是否知情?其中有无利益输送?”
随着走访的深入,疑点越来越多,检查组遂将有关问题向区纪委监委领导汇报。经批准,由区纪委监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成立核查组启动初核程序。经综合研判,核查组决定先从时任村党总支书记郑某入手。
“2010年,村里与陈某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怎么回事?”
“陈某要租,我和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商议了,为集体增加点收入,是好事啊。”
“陈某将房屋卖给刘某的事,你知道不?”
“这个,不清楚。”
对于70年的房屋期限,郑某则声称当时也不懂法律,不承认有过错。其他村干部也是这样回答。
基于以上情况,核查组决定另辟蹊径,调查同时期该村是否还有其他违规处置的集体资产,同时要求村里提供2010年左右村集体固定资产明细。然而,令核查组意外的是,陈某的这处房屋并未在明细之列。后经多方确认,终于查清,其产权归属黑林镇政府所有。
“不是你们村的资产,你们为啥擅自处理?”核查组再次找到郑某,出示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这个……”
面对证据,郑某无理可辩,眼神闪过一丝惊慌,犹豫片刻,交代了实情。
原来,2010年,陈某找到郑某和其他村干部,说想跟村里签个房屋租赁协议,给村里3万元。郑某等人虽清楚房屋不属于村集体,但在金钱诱惑下,几人动了心:如果不出问题,村里净赚3万元,如果被查到了就找个理由推脱,反正村里的干部一分钱也没贪,怕啥?就这样,不属于村里的房屋被“明目张胆”地长期租了出去。
弄清事实后,核查组直接找陈某谈话。
见事情瞒不住了,陈某交代了事情的过程:原来,陈某一直在黑林镇政府工作,2002年,因无房居住,镇党委遂安排这4间房屋作为宿舍。后来领导不断更换,陈某觉得此处房产应该早就被“遗忘”了,便起了私心想据为己有。随后,他与黑林村干部一拍即合,各取所需、彼此两便,把房子占为己有,并于2019年卖给了刘某非法获利20多万元。
案件查实后,陈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其他相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