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事项约定需要想清写明
协议离婚,事项约定需要想清写明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拆迁款一人一半,这是我应得的。”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11法庭内,苏先生与侯女士因为离婚协议履行问题对簿公堂。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婚率居高不下,而协议离婚因具有自由、高效和低成本的特点,成为夫妻离婚的主流方式。“像苏先生和侯女士一样虽已离婚,但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分配等并未实质处理,后续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邢颖说,2016年至2020年,该院共受理涉离婚协议案件719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邢颖说,涉离婚协议案件有四大特点:一是争议聚焦于效力审查,即签订协议时是否遭受对方欺诈、胁迫,或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二是签订妥协式条款后反悔现象突出,有的当事人为促成婚姻关系解除,签订放弃抚养权、净身出户等条款后在短暂履行甚至尚未开始履行阶段即遭反悔;三是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权益,部分当事人将家庭共有财产或涉及债权人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四是证据搜集难度较大,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复杂、隐藏手段多样,经济弱势一方往往在离婚时难以发现,事后就相关情形搜集有利证据难度大。
昌平法院披露,协议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确现象较为常见。婚姻双方有的因为主观疏忽,如遗漏共同财产未行分配,有的则是一方存在主观恶意,婚内实施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从而引发纠纷。此外,以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现象升温、拒不履行违约成本低、离婚短视处理心态等也是引发此类纠纷的重要原因。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协议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提示,家庭财产种类繁多,除不动产、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避免漏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若暂时无法分割则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解决,避免因表述不清引起争议。若一方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离婚后当事人仍可要求再次分割以维护自身权益。
子女抚养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建议,夫妻双方应审慎约定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要把握“尽力”“量力”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此外,探望权作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特点,夫妻应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
随着家庭投资渠道不断增多,债权债务纠纷频发。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等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际控制人、受益人等方式,以期虚构“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对此,法官提醒,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切勿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是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否则,“假戏”变成“真做”,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损害了自身婚姻权益。
此外,昌平法院还呼吁婚姻登记机关完善离婚协议模板,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确认与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与费用承担、探望方式和频次等,逐项细化、完善清单要素,制作法律提示说明及诚信承诺书,以确保当事人达成有效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