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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被处治安拘留?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 北京日报 时间: 2021-08-29 20:45:43

韩小会是贵州遵义红花岗区某校的班主任、语文教师。其因体罚学生致轻微伤,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韩小会不服,诉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案件结果如何?来看看判决书。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某1因收错作业后哭泣,韩小会劝导无果,联系家长未到,遂将赵某1喊到教室的后门外站立。期间,韩小会喊赵某1进教室上课,赵某1未进教室上课并一直哭泣。课间操时间,赵某1未做操并继续哭泣,韩小会将赵某1牵进教室劝说不要哭泣无果后,使用自己的塑料教鞭击打赵某1,后赵某1停止哭泣继续上课。下午放学,韦某到校接学生时,发现赵某1有伤,反映至学校。

当日下午及次日,学校领导、韩小会向赵某1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因学校不能满足赵某1家长提出的除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更换班主任等请求,赵某1家长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当日立案,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并开展调查。

经鉴定,赵某1左颧部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胸部1处斜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行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后红花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小会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韩小会不服,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遵义市公安局复议作出了维持决定。韩小会于是向播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2019年12月25日,红花岗区教育局给予韩小会行政记过处分。同日,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给予韩小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法院指出,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关键词: 教师 体罚 学生 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