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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评丨扩大噪声污染治理范围是与时俱进之举

来源: 东方网 时间: 2021-08-22 10:00:38

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运用法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需求,增加了许多务实管用的具体规定,且条文表述清晰、规定明确,有利于强化源头管控、明确监管范围、厘清监管职责、完善法律责任。(8月21日法治日报)

前一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回应了一些公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等。这意味着,本次修法增加了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等噪声,还将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农村地区,可见力度之大。

而且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广泛诟病的工地施工扰民问题,草案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广场舞扰民,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的,草案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噪音属于感觉公害,主要表现在没有污染物、污染影响不持久、不被积累、噪音声源分散等。其实,噪音污染对人体的伤害超出想象。研究表明,车辆行驶声音持续在60至70分贝左右,就会影响正常的睡眠和休息。而70分贝至100分贝的声音会让人心烦意乱、精神不集中,甚至影响工作效率,引发事故,而120分贝以上则会导致全聋。

噪声污染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已成为环保投诉的一大主体,是改善环境的短板。但噪声法律在执法中却遇到了很大阻力,经常出现交叉管理、执法主体不明等问题。因此,绝不能让噪声扰民成为监管的“死角”,还要明确执法主体,以让执法顺畅,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事实上,噪声污染事关舒适感,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噪声污染已成为一大公害,是环境污染的一种。虽然近些年对噪声污染有了一定的关注度,但与其他类污染相比,如水、大气、土壤污染等,受重视程度还不够。因此,依法让各种噪声“降下来”,扩大噪声污染治理范围,无疑是与时俱进之举,如此才能还人们一个安静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