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残疾人岂能成商业保险“烫手山芋”?
多年前,甘露因为意外脊柱受伤,双下肢感觉和运动能力丧失,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尽管适合残疾人的商业险种不少,但脊柱受伤的甘露,几乎问遍了各大保险公司,都没能买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商业保险。“我最想买的就是意外险和疾病险,但因为我是残疾人,这些保险销售都拒绝了我的参保申请。”他无奈地说。(据5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
残疾人有着参加商业保险的现实需求,而大多是“不想因为自己连累家人”,但是“参保难”在现实中一定程度存在。以肢体残疾为例,就很难过“健康告知”关,被拦在商业保险门外。尤其是,一些商业险种没有明确规定残疾人不能参保,但在具体操作中,工作人员会为了规避风险口头拒绝残疾人参保。
据悉,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不愿接受残疾人投保,也有自己的难处。有的从业者就直言,被保险人分为标准体和非标准体。残疾人因为先天或后天原因,属于非标准体,在购买保险时会受到各类限制。终归来讲,企业也有着自身的利益考量,毕竟,一味考虑非标准体人群的保障,必然导致企业亏损,最终影响的是全体客户。
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时障碍重重需要重视起来。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有超过8500万名残疾人。这部分人群不应该遭遇“金融歧视”。况且,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残疾人群体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也正需要相关保险企业切实尊重残疾人的权益,甚至有必要推出各类残疾人群适用的险种。
同时,政府的扶持也不能缺位。综合专家和业内人士建议,政府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与保险从业机构加强沟通;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购买残疾人保险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可通过探索政府补助、保险公司优惠和残疾人个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说,上述举措均值得尝试,而其中的关键是各级政府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此外,也有必要加强市场监管。从根本上来讲,商业保险拒绝残疾人的行为是一种“歧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于此,监管部门不能纵容此类现象的出现。
诚如相关人士表示,作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补充,残疾人商业保险目前仍处于“待发展”状态。所以,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相关企业,理当对此重视起来,针对不同残疾人群体设计团体风险保障产品,这不仅是对残疾人权益的守护,更有利于激活市场。当然,政府也应出台政策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升级,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