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居家办公 新型劳动关系呼唤劳动法典
劳动领域出现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居家办公等工作模式
新型劳动关系呼唤劳动法典
●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劳动方式不断改变,催生出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居家办公等一系列新的工作模式
● 当下是数字经济时期,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遇到很多挑战,亟须进行修改,将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 亟须完善劳动基准立法,补齐劳动立法的短板,将部门劳动规章、地方劳动立法的成熟经验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形成系统化的劳动法典,更好地规范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
□ 本报记者 陈 磊
□ 本报见习记者 孙天骄
“相比于传统朝九晚五的工作,我们上班时间比较弹性,如果想多赚点,可以选择早出晚归。同时,外卖在很大程度上也方便了大家的生活。”来自山西的外卖骑手杨某这样描述自己的职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劳动方式不断改变,催生出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居家办公等一系列新的工作模式。
弹性的工作时间、个别劳动的自主、多元的劳动形态,将导致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重构,从而使得劳动领域出现新型劳动关系。近日,在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举办的社会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研讨会(以下简称专题研讨会)上,专家们作出如上判断。
与会专家认为,当下是数字经济时期,规范劳动关系的劳动法遇到很多挑战,亟须进行修改,将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与此同时,亟须完善劳动基准立法,补齐劳动立法的短板,将部门劳动规章、地方劳动立法的成熟经验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形成系统化的劳动法典,更好地规范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
劳动方式发生变革
劳动关系需要重构
杨某来北京已经整整10年,拥有大专学历的他历经多个工作岗位后,2019年开始成为一名众包外卖骑手。
据杨某介绍,想干外卖骑手这份工作的话,需要先在某平台下载一个App,点击进去会有一个协议,勾选“同意”之后,再上传一些个人信息。根据协议,他需要与一家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经这家公司培训后就可以上班——从某平台接单,公司收取一定的信息费。
公司不提供五险一金,他也不去问,“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公司只给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如果骑手因为骑车过快闯红灯而出现事故,需要走保险的话,就要先上报客服,客服会联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他对接。“我们也有关于交通安全的培训,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参与,看个人意愿。”杨某说。
作为一名外卖骑手,杨某遭遇过公司多次罚款,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被客户投诉。
那天,他坐公交+地铁去送一单货,客户的订单没有写具体的楼号,快到时他就打电话询问,客户说同事会下楼取货。两三分钟之后,客户打电话说,“你怎么这样?让我等半天了”。他解释说,因为是走路送货,请对方稍等几分钟。但对方不听,直接取消了订单,还投诉他,导致他7天不能工作。
“我们这一行,只要个人能力还可以,收入其实也还不错。”杨某说,“相比朝九晚五的工作,我们上班时间比较弹性,如果想多赚,可以选择早出晚归,我还是很满意这份工作的。”
在劳动领域,除了依托平台灵活就业之外,还出现共享用工的现象。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共享用工”如何处理的问题。
张某为某餐饮公司服务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止营业,多名员工滞留当地。而某电商公司业务量持续增长,送货、拣货等岗位人员紧缺。于是,电商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从事拣货员岗位工作,每月电商公司将工资交给餐饮公司后,由餐饮公司支付给张某。张某同意临时到电商公司工作,并经该公司培训后上岗。
然而,餐饮公司于3月20日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告知电商公司将无法履行共享用工协议。电商公司仍安排张某工作并支付工资。4月16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电商公司自2月3日至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委员会庭前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劳动方式不断改变,催生出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等新的工作模式。
据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分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介绍,近年来,互联网企业的程序员工作方式在改变,比如说远程工作、居家办公。在互联网企业里面,从业者也没有上下班打卡的规定。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认为,劳动主体的变化、劳动时间的缩短、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者的个性化以及劳动法的国际化,带来了劳动形态的多元化,也带来了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重构。
劳动意义发生变化
现非典型劳动关系
针对灵活就业、共享用工等新劳动形态,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指引。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