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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民政局网站 时间: 2021-04-30 15:15:58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1年4月25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予以“以奖代补”(以下简称“奖补”)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奖补原则)

本市奖补政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主要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推动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应保尽保。

(二)注重导向。聚焦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医养结合、运营管理等重点领域,扶持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三)体现公平。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奖补政策,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综合评价。统筹考虑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信用等情况实施奖补,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整体提升。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做好有关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奖补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奖补资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执业满6个月;

(二)依法依规备案;

(三)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合格(按照规定不需要年检的除外)。

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一)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为“较差”等次的;

(二)在卫生防疫、消防、食品、药品等领域发生相关部门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存在违反养老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被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六条(奖补项目)

奖补项目包括招用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运营奖、内设医疗机构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

第二章  招用持证人员奖

第七条(奖补范围)

招用持证人员奖包括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和招用专技人员奖。

持证养老护理员指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以及持原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市技能水平评价证书的护理员。

专技人员指具有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奖补条件)

采用员工制方式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或者专技人员,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招用持证人员奖:

(一)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承担养老服务补贴业务或者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的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设有保基本床位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未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建养老设施,委托其他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其运营方可以申请招用持证人员奖。

申请招用持证养老护理员奖的,其养老护理员的基本工资应当符合本市关于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奖补额度)

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比例。具体比例为:养老护理员五级为20%,四级为40%,三级、二级、一级为60%;专技人员为60%。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奖补额度×(提供规定服务实际月数÷缴纳社会保险的月数)〕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每位持证人员的奖补额度)×(实际入住机构保基本床位的老人数÷机构入住老人数)

符合前述第八条第二款的,机构奖补资金总额=∑(在本机构或设施内实际提供服务的持证人员奖补额度)

第三章  品牌连锁运营奖

第十条(奖补范围)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品牌连锁运营奖:

(一)自主投资并运营2家以上养老机构或者2家以上长者照护之家的机构;

(二)运营管理2家以上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的机构。运营管理的机构应当经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要求50张以上,单个长者照护之家床位要求10张以上。

第十一条(奖补标准)

自主投资并运营2家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自主投资并运营2家长者照护之家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运营管理2家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取得前款奖补的,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奖补20万元;每多1家自主投资并运营的长者照护之家,奖补10万元;每多运营1家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奖补10万元。

已获得“品牌连锁奖”的养老机构不再重复计算享受。

第四章  内设医疗机构奖

第十二条(奖补范围)

养老机构内新设置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除外),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可以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奖。

第十三条(奖补标准)

对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奖补50万元。

第五章  服务质量提升奖

第十四条(奖补范围)

在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中达到一定等级,或者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中达到一定等次要求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服务质量提升奖。

第十五条(奖补标准)

对本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四级、五级的,在其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5万元,其中从四级升为五级的,按照补差原则给予5万元奖补。

对连续三年获得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但三年内只享受一次。

第六章  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

第十六条(奖补范围)

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连续六个月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

第十七条(奖补标准)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补15万元。

第七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奖补申报通知)

市民政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补申报工作,明确申报时间、方式、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十九条(奖补项目申请)

符合奖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的民政局提出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更新养老服务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资金的规范使用作出承诺,与所在区的民政局签订《承诺书》。

民政等部门可通过“一网通办”等方式简化手续、规范程序,明确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政策的内容、条件、标准等事项,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指导与便利服务。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等共享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信息,不再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

第二十条(奖补项目审核)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及机构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定。

奖补资金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奖补结果公开)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名单及资金发放情况,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每年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奖补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奖补资金使用)

养老服务机构所获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其日常运营成本。

第二十四条(奖补资金监管)

对养老服务机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市、区民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定期开展抽查,通过审计等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申请与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奖补政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奖补资金的追责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奖补资金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发放的奖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各区的相关要求)

各区相关部门在落实市级奖补项目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政策宣传发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金保障,并制订符合本区特点的运营补贴政策,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2020年度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奖代补”按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