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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红”推荐?用这名义打广告,一公司被罚20万

来源: 北京日报 时间: 2021-04-27 14:16:03

“李艳红”、“潘小凤”推荐,为消费者“分享赚钱的无风险代理方式”,“让你零风险创业”。近日,部分群众举报引起了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的重视。原来,位于通州区的北京凯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发布招商广告过程中,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和证明,且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风险责任进行提示警示。对此,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处以20万元罚款。

近期,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连接到群众举报,集中反映北京凯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投资招商广告涉嫌违法,通州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当即组织开展调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2018年北京凯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建立微信群,网友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老会员推荐、抖音平台链接等方式观看“创富人生”及“我为美肤狂”栏目招商视频广告。广告中不仅以“李艳红”、“潘小凤”、“冬雪”、“红丽”、“文娟”等受益者名义进行推荐和证明,还出现了“分享赚钱的无风险代理方式”、“害怕风险 爱U让你拿着工资0风险”、“让你零风险创业”等内容。调查过程中,对方提供了“李艳红”、“潘小凤”等人的合作协议,上述人员全部为该公司的经销商。去年4月至8月期间北京凯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家卫视发布招商广告,广告中也使用了“李艳红”、“潘小凤”等受益者的名义进行推荐和证明。

据了解,《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出现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凯陈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明示无风险,并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招商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向其作出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关键词: 艳红 推荐 名义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