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具有坚实政治、法律和民意基...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记者查文晔、苏万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多位香港问题权威专家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具有坚实的政治、法律和民意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近年来香港接连发生社会动荡,甚至出现恐怖主义活动。在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内部,一些反对派立法会议员“拉布”阻挠特区政府施政,还有人勾结境外势力搞“港独”活动,呼吁制裁国家和香港。上述行径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
“为确保香港能够长治久安,‘一国两制’实践能够行稳致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十分及时和必要。”她说,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修法工作,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分析说,从“修例风波”及此后大量反中乱港分子通过区议会选举进入特区治理架构来看,香港选举制度已严重偏离“一国两制”原则和“爱国者治港”要求,必须及时调整,弥补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最主要目的就是把“爱国者治港”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这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具有充分的合宪性和合理性,法律基础完备而充分。”田飞龙说,从法理上看,选举制度属于政治制度的范畴,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自上而下进行修法,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和对特区制度的决定权。同时,此次修法也给香港本地立法留有空间,显示了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特点。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何俊志表示,全国人大就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是充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需要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作出比原附件一、附件二更为具体的规定。下一步,香港特区在修订本地相关立法时就有了相应依据,有助于香港特区尽快开展修改相关法律的工作。
日前,香港各界举办“撑全国人大决定 完善选举制度”连线活动,短短11天内就收集到238万个签名。紫荆研究院民调显示,约七成市民认为完善选举制度增强了港人对香港前景的信心。受访专家指出,这充分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举措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饱受“黑暴”荼毒的香港社会人心思治。
谭惠珠表示,修改完善后的香港选举制度将使更多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人可以参选公职,将更好、更广泛地代表民意。因此,此次修改得到了大多数香港市民的支持。
“从香港社会的反应看,主流民意拥护‘爱国者治港’,支持中央修改完善选举制度。”田飞龙说,修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可视为中央对香港追求理性、民主、安定的主流民意的精准回应,也充分表明全中国人民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具有高度共识和强烈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