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摄像头在盗取我的脸?相关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关注3·15
监控摄像头在盗取我的脸?相关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第一财经·2021-03-15 21:06:40
作者:吕倩 责编:宁佳彦
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些商家已经偷偷地把你的脸偷走了。比如商店内随处可见的摄像头就为客人建立了进店档案,用于分析轨迹,逗留时长和判断你的消费能力,而客人常常对此一无所知。
天眼查App显示,涉事公司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HERBERT V. KOHLER JR,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等。该公司由科勒亚洲有限公司100%持股。
天眼查经营风险显示,该公司此前有多条行政处罚记录,处罚事由涉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被责令改正。
此类事件之前时有发生,2020年11月底,南京多家售楼处接到南京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通知,要求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这在全国尚属首例。12月1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表决通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
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场景的落地上的确需要加以更多约束与管理,各地管理条例与要求的出台是看到客观商业环境里存在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现象。但相比《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来说,南京强制拆除人脸识别系统的做法有待商榷。应具体看人脸识别技术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对购房方来说是益处还是负面影响更大。
郭毅表示,在售楼处场景下,开发商更多是将人脸识别当做工具而非资源在使用——将其局限在判客的场景下,不会在收集了用户生物信息之后再做其他产品应用于商业化场景的延伸。所谓“判客”场景即房地产行业案场、自销、代理与分销几方竞争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人脸识别对客户来源进行判定。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婕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法律规制人脸识别技术的目的不是一刀切地禁止使用,而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倡导负责任地使用。杨婕称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制度规定:一是解决立法衔接问题;二是解决数据要素有序流动的制度性障碍问题,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应注重个人、政府和企业三位一体体系下的利益平衡,而不应简单遵循重保护、宽范围的立法逻辑;三是避免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四是解决利用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无序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