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蹭热度“同款”商品涉嫌违法 全球热闻
《狂飙》热播引发“高启强同款”“大嫂同款”商品火爆,专家认为——
影视剧《狂飙》大火后,与剧中“××同款”的商品一度成为电商平台热搜。但是否侵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2月13日,京麦商家中心发布《标题中“××同款”违规场景管控规则》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为规范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京东将对标题中违规使用“××同款”的场景进行专项管控。
(资料图片)
电商“××同款”商品依然火爆
2月26日,记者在几家电商平台搜索“同款”关键字后便会出现大量眼镜、手包、大衣等商品,很多都打上某某明星同款、某剧同款的标签。一家销售服装的商家坦言,有的服装企业专门盯着比较火的明星和影视作品,一旦有不错的款式,马上投入生产。
电视剧《狂飙》大火后,一些商家将“高启强同款”,“大嫂陈书婷同款”上架。有商家告诉记者,看到《狂飙》大火后,很快找到了同款眼镜、耳环、衣服等,连夜上架。
在另一家闲置商品交易平台,记者看到很多人都在以“狂飙”为名销售产品。其中一名卖家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更容易卖货”。记者询问该店客服,商品是否由明星代言。客服表示否定,称只是推荐商品。
随后,记者还在商品评价区及社交平台看到有“因为是自己喜欢的明星所用同款,才会关注到商品且购买使用”等评论。
擅用他人照片宣传涉嫌侵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旻律师表示,“××明星同款”的营销行为实质上是商家为了迎合观众“追星”心理,特意向观众提供相同或相似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蹭流量”,“××明星同款”可以让消费者更快找到商品,在客观上提高了该商品被搜索、关注和购买的概率,从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
打着“明星同款”等字样售卖物品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表示,如果产品真的是明星同款,而且经过明星授权使用其肖像,这是没问题的,否则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或视频做宣传,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产品根本不是明星同款,而是一种山寨模仿,则既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也对明星所使用的产品的商家构成了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还会面临刑事责任。同时这也是一种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同款”服装被判侵权
2021年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了一件由《亲爱的热爱的》影视剧衍生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电商平台打着售卖《亲爱的热爱的》女主同款项链的首饰厂家,因构成侵害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终审被判赔偿5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同时认为,涉案电影作品具有独创性,该截图属于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本身亦具有独创性。尽管涉案电影作品的截图具有独创性,但其并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该截图是用摄像机所拍摄的连续画面的一部分,与为了获得静态效果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区别。电影作品的截图属于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归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编辑: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