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资料图】
近日,雁江区政府正式印发《雁江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雁江区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雁江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雁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组织)。该奖的设立旨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标杆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激励各行业追求卓越绩效。
随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继修订,对评选表彰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由雁江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践,牵头组织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拟了《雁江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并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印发。
《办法》规定,雁江区质量奖分为两个奖项:雁江区质量奖及雁江区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各3个,分别给予每户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及质量人才素质提升等活动。同时,为鼓励企业持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争创资阳市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和天府名品,区政府对资阳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奖励3万元、1万元;对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天府名品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分别对质量奖评审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组织管理及其职责、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监督与异议处理等作出了规范。
《办法》对获奖企业(组织)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组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报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收回奖牌、证书和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企业(组织)质量改进,提升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杨雪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崔鹏泓
编辑:张可 校对:申涵兮 审核:开永丽
【声明】消费质量网未标有“来源:本站”的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是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致电028-86966184,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