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银行“安全篱笆” 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世界报道
随着银行表外业务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新兴表外业务不断涌现,亦成为银行收益的重要来源,但部分表外业务管理与业务发展存在差距,积累了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12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和风险为本原则,确保表外业务风险可控、合规经营,同时规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的发布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更好规范银行规范开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健全表外业务治理架构
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表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12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办法》,根据表外业务特征和法律关系,将表外业务分为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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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表外业务是指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办法》要求,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当遵循管理全覆盖、分类管理、风险为本的原则,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应当区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根据不同表外业务的性质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实行分类管理;开办表外业务,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合规优先的理念,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进行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的治理架构,《办法》明晰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职责。董事会对表外业务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制定表外业务的发展战略,审批重要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等;高级管理层承担表外业务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执行董事会对于表外业务的决议,制定表外业务的经营计划、政策流程、管理措施等,审批表外业务种类,组织实施;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表外业务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此外,《办法》还对业务部门、合规管理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银行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理。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看来,《办法》明确表外业务定义和分类,将表外业务纳入统一监管,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提出表外业务治理框架,明晰董监高管层、业务合规等部门职责等,顺应了银行表外业务发展新趋势和变化,同时,监管规范细致、明确,为监管和机构提供明确指引。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随着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变化,各类新兴业务迅速增长,复杂程度显著增加,风险形式不断演化。为进一步加强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细化明确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将表外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识别各类表外业务风险,并根据业务种类和风险特征实行差异化管理。
《办法》明确,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实行表内外统一管理。对于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的银行应当审慎开展,准确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关系、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种类,厘清各方职责边界,有效管理相关业务所包含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开展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表外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或者承诺承担信用风险。
对于银行表外业务,《办法》还在政策制度、限额管理、授权管理、审批机制、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统计信息系统、合作机构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要求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的银行,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同时,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需要设定风险限额的业务,并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
在表外业务的审慎经营和监管方面,《办法》要求,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穿透原则,准确识别、评估和缓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真实、准确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结果动态调整,及时、充足计提减值准备,计量风险加权资产,计提资本和相关风险准备金。
“表外业务近年来发展较快,也出现了较多的乱象和变化,相比表内业务,表外业务比较分散,隐蔽性强,风险防范难度大。”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坦言,前些年,表外业务的主要风险整治在于传统的资金池、影子银行等,相关风险得到有效化解,近些年,表外业务愈加多元,风险呈现的方式也比较多,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办法》的发布对于表外业务的稳健开展和风险管理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
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为提升银行表外业务的透明度,《办法》要求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等对表外业务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的规模、结构、风险状况等。
《办法》明确,根据监管规定或表外业务产品说明书、协议等约定的间隔期应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风险事件、产品管理、投资运作情况等内容应及时进行披露。
按照《办法》规定,银行应当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表外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至少每年度一次,年度报告应当于年后三个月内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表外业务规模、结构、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压力测试情况、已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潜在风险点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进行持续监管,对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对担保承诺类业务,重点监管信用风险,关注统一授信执行、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表外业务垫款等情况。对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关注业务操作规范、客户投诉、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情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能够推动银行建立完善表外业务治理架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程管理,实现整体核算、统一授信,创建策略合理、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表外业务发展环境,推动表外业务规范发展。
周茂华认为,《办法》的发布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与分类更加合理、清晰,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更好规范银行开展表外业务,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促进相关业务健康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李海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