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养老险公司“特殊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正式出炉-每日信息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确定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规则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相关要求也正式敲定。11月21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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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通知》内容来看,正式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并确定了可以参与的产品范围。
在公司实力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满足: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等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较《意见稿》,《通知》对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门槛”调整不大。而根据业内测算,满足一系列要求的保险公司有30余家。
与此同时,《通知》对养老险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对于《通知》的此项调整,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分析,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鼓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优势,大力发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宋占军表示,当前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存在较大差异,放宽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有利于纳入更多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
除了自身“硬实力”,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还需最近三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银保行业平台由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
在保险公司可提供的产品方面,《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有何具体要求?《通知》提到,需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五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以及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此前有业内专家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目前的产品形态比较宽泛,几乎没有对产品的具体形态做要求。
实际上,在布局个人养老金业务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已经“跃跃欲试”,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国民养老保险公司通过个人养老金保险中台快速实现了与多家银行、行业信息平台的快速对接及测试。11月11日,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在其“寿险APP”也正式上线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开源证券分析师高超、吕晨雨在相关研报中表示,个人养老金中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有长期稳健的特点,当前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具有保证利率、账户切换以及期限匹配等错位竞争优势。同时,保险公司主动布局健康、养老等产业,未来有望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与实体健康、养老服务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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