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上海市民政局修订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此次修改,《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及《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条款数量不变,《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由原先的六十条增加至六十一条。
一、调整管理主体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三类章程示范文本第五条中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区社会团体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区民政局”。
二、完善了党建工作的表述
在强化党对于社会团体的全面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组织建设以及开展党建工作的路径,并以选填的方式明确了对于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开展党建工作的表述。在活动原则中,增加了“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内容。
三、增加了业务范围的参照依据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发社会组织业务范围表述指引的通知》(沪民社登发﹝2021﹞4号),引导社会团体规范表述。
四、完善了单位会员的要求和相关表述
明确“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单位会员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五、补充了会员退会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会员担任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应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六、完善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要求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增加了“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的要求。
七、完善了增补调整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流程和权利义务
修订的章程示范文本明确了:“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增加了理事单位代表调整的流程,“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常务理事和监事职权和流程按上述原则同步完善。
八、完善了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辞去职务的流程
“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常务理事、监事辞去职务的流程也同步完善。